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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 区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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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登革热预防工作的通告
零政通〔2018〕17号
LLDR—2018—00013
为全面预防登革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永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登革热预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正确认识登革热。登革热是一种由伊蚊传播登革热病毒而引起的乙类传染病,主要症状为发热,头痛,肌肉、骨胳关节疼,部分患者出现皮疹、出血、血小板减少等,该病人与人之间不会传染,可防可治可控。
二、高度重视登革热。登革热传播快、发病急、危害大,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登革热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放在首位,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打一场全党动员、全民参与的登革热预防工作人民战争。
三、科学预防登革热。蚊虫是登革热传播的重要媒介,灭蚊是科学预防登革热的重中之重,广大人民群众要做好倒积水、清淤泥、除杂草、防叮咬、勤消杀等工作,确保做到“六清”(清理积水容器、清理户内外杂物、清理下水道沟渠、清理盆盆罐罐、清理地下车库、清理屋顶露台)。具体做到:(一)彻底打扫住房内外,排干房子四周的沟渠死水,疏通下水管道,平洼填坑。(二)注意室内的水生植物,每隔5-7天换水洗瓶,花盆底部不要留有积水。(三)及时清理房前屋后的废旧轮胎、啤酒瓶、竹筒、闲置器皿等易积水的容器,消灭伊蚊幼虫繁殖。(四)定期检查清理建筑工地、地下室积水杂物,消除蚊虫孳生地。(五)尽量少去树荫、草丛、树洞、石穴、水池等潮湿阴暗处。(六)户外活动或劳动时,应尽量穿长衣长裤,并在裸露在外的皮肤上涂抹驱蚊液,避免蚊虫叮咬。(七)家庭可适时使用香、电子驱蚊器、电蚊拍等装备,也可使用杀虫喷雾剂对房间实施灭蚊处理。
四、严明登革热预防工作责任。登革热预防工作实行区级领导包联系点、单
位包职工、乡镇(街道)包村(社区)、村(社区)包组(网格)、组(网格)包户的包干负责制,确保登革热预防到位,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动抓好辖区内登革热预防的宣传、教育、筛查和灭蚊等工作。区卫计委、区疾控中心要做好疫情监测、药品采购和病人救治。区爱卫办要安排专业队伍灭蚊。区教育局要组织学校开展小手拉大手行动,加强对中小学生及家长的健康教育。区市场服务中心、区环卫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成立专业队伍,落实城区及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在建工地、车站码头、酒店宾馆等环境卫生保洁和防蚊灭蚊措施。其他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预防措施落到实处。
五、全民参与登革热预防工作。全体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带头开展蚊虫孳生地清除和防蚊灭蚊工作。广大人民群众要从我做起、从家庭做起,主动参与灭蚊行动,清洁居住环境、搞好个人卫生,做好预防工作。
六、依法依规做好登革热预防处置工作。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登革热预防工作要求,对预防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问责。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参与、配合单位、村(社区)、医疗机构开展爱国卫生行动,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对不参与、不配合防蚊灭蚊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4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政府令〔2018〕第1号
LLDR—2018—00014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已经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0月18日起施行。
区长 吴恢才
2018年10月16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预防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18年10月18日—2019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零陵区行政区域内所辖林区及其边缘地区。
三、禁火内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森林边缘1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田坡、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2.坟头烧纸或烧香、燃烧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痴、呆和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进入森林的,监护人必须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
(三)进行炼山造林活动,必须由区林业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四)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必须严格管理。
四、奖罚措施
(一)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对举报森林火灾经核实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每举一起报森林火灾奖励200元(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二)禁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区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禁火期内引发森林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零政通〔2018〕18号
LLDR—2018—00015
松材线虫病是国际、国内重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具有致病性强、传播蔓延快、除治难度大和对松林具有毁灭性等特点,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为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保护我区松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14〕10号)和《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治区域
珠山镇:渣塘村、林家村、大力湾村、蒿草塘村、高夫殿村、东湘桥村、大冲村、田心村、上田村、康家村、上玉村、翻身洞村、伐家村、长吉头村、于家村、米筛井村、龙家村、竹山脚村、枣木铺村、水埠头村、罗川屋村,共21个村。
二、工作要求
经省林业有害生物鉴定中心确认,我区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疫点乡镇范围内的所有松树均作疫木管理,只进行松木防治性采伐,采伐后必须经过除害处理。
(一)由区林业局指导,疫点乡镇统一组织专业队伍对疫区内的枯死松木进行除害处理。树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伐松木、捡拾松材(柴)。本通告发布前,已捡拾的松材(柴)必须于2019年1月31日前自行烧毁;无烧毁能力或尚未烧毁的,自2019年2月1日至3月1日主动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登记,由乡镇集中烧毁。
(三)疫情防治须在除治区内置放有毒药品,严禁在除治区内的山场放养家禽、家畜;严禁破坏与除治松材线虫病相关的宣传牌、警示牌、诱捕器等器械、器具和设施。
(四)严禁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或个人收购疫点区域内的松木,原已收购的库存木材应当妥善保管,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除害处理完毕,除害处理费用由经营加工企业或个人承担。
(五)电力、通信、交通、邮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外地调运松属植物及其制品(包括缆盘、包装材料等)的,必须向区林业局开具调入检疫要求书,并在调入后由区林业局复检。对复检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调入方即时销毁,所需费用由调入方负责。
(六)建设项目征占用疫点内林地需采伐松木的,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对所采伐的松木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征地单位负责。
三、处罚措施
(一)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00—2000元的罚款。对无故阻碍防治工作开展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对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防治检疫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6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18年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零政发〔2018〕8号
LLDR—2018—00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8〕8号)和《关于公布2018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永政发〔2018〕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的事项进行相应的清理调整,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行使权力
本次新增区级行政权力事项5项,取消26项,承接52项,调整18项。调整后,区政府23个部门共保留行政权力1688项(详见零陵区人民政府网站)。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权力清单,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擅自超越“清单”自行行使审批、处罚等行政职权,坚决杜绝扩大自由裁量权。
二、抓好衔接落实
对区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区直相关单位要及时对应取消;对区政府决定下放的事项,区直相关单位要及时承接落实;对区政府决定调整的事项,区直相关单位要对应调整。对政务服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政务服务”管理,进一步优化运行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三、加强监督检查
区编委办(区审改办)、区发改委、区优化办、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随机抽查和第三方评估,并配合区政府督查室纠正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行为。区直相关部门要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评估,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区级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5项)
2.区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26项)
3.区级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52项)
4.区级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18项)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7日
附件1
区级新增的行政权力事项(5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
1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教育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2 |
慈善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 |
|
3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条。 |
|
4 |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区食药监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 |
|
5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区食药监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附件2
区级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26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 注 |
|
1 |
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委 |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调整及下放行政职权的通知》(永政发〔2016〕11号) |
根据《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7〕7号)文件取消。 |
|
2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区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 条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国发〔2017〕46号)文件取消。 |
|
3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科经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 |
该项职能划转至区发改委,与区发改委“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重叠,不再单独保留。 |
|
4 |
使用袋装水泥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科经委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第十四条。 |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点取消该事项。 |
|
5 |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六条。 |
根据湘政办发〔2017〕255号文件取消。 |
|
6 |
道路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五条。 |
根据湘政办发〔2017〕255号文件取消。 |
|
7 |
道路运输车辆过户、变更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四十二条 |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取消。 |
|
8 |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
行政征收 |
区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67号) |
根据2017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取消该事项。 |
|
9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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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发改委 |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三条 |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251号《价格认定规定》第二十四条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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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第五条”;《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
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16〕38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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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住建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条 |
根据湘政办发〔2017〕67号文件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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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区房产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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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区房产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66号令)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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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区房产局)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第十九条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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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住建局(区房产局)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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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房屋权属登记 |
行政确认 |
区住建局(区房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该项职能已划转至区国土资源分局,与“不动产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异议、预告、查封、他项权利登记等及房产交易备案”权力重叠,不再单独保留。 |
|
18 |
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住建局(区房产局)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 |
|
19 |
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审批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国土分局 |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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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房屋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国土分局 |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根据《物权法》不再强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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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区国土分局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第二条、第七条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文件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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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征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国土分局 |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
根据《关于停止收存省本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7〕278号)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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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区本级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人社局 |
《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第二十二条 |
根据《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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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章第第十五条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第7条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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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必须经同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民政局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54号)第二十五条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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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取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从源头上对乱砍滥伐行为强化管理。2.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相应加强实地检查、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重点核查经营(加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查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审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3.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附件3
区级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52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下放后实施主体 |
|
1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经信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区科经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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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防治船舶油污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61号)第五十四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
3 |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限国、省道)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
4 |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交通运输局 |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1008号)第三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
5 |
道路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二十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
6 |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十八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
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 第四十五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
8 |
客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 |
《湖南省道路运输调理》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12年第70号第四十一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
9 |
三级客运站服务质量及站级等级核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
10 |
道路运输车辆临时调用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第六十四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
11 |
客运站站级验收定级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一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
12 |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11号)第四十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
13 |
通航安全评估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五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
14 |
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统计分析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
15 |
水上交通事故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
16 |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
17 |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第二十四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
18 |
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八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
19 |
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11号)第十六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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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布设围油栏方案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11号)第十八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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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合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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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船舶管理协议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国内水路运输铺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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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因拆船污染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责任和赔偿额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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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水路旅客、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开航、变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2号)第二十七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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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主要信息变更及经营状况、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2号)第十四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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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变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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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水路运输经营者及运输辅助业经营者情况变更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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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业统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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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区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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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二条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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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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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 |
区政府旅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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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条 |
区文体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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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九条 |
区文体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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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区文体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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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行政确认 |
市农业委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28号)第三条 |
区农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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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农业委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
区农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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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权限内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第六条;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权划分意见(暂行)》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5〕42号) |
区食药监局 |
|
39 |
未经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卫计委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 |
区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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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学校环境卫生质量和相关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卫计委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 |
区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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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学校对参加劳动的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卫计委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四条 |
区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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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卫计委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 |
区卫计委 |
|
43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卫计委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
区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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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卫计委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 |
区卫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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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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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撤销 |
行政处罚 |
市财政局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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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就业失业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五条中(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章 就业与失业管理第六十一条 |
区人社局 |
|
48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五十二条;《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第一条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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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组织开展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检查验收 |
行政确认 |
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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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市民政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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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权限内燃气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
区城管执法局 |
|
52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条 |
区城管执法局 |
附件4
区级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1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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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1 |
船舶所有权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
两项合并为“船舶登记证书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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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直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国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
合并为“区直管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由区国土分局单独负责实施。 |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国土分局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
||
|
3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区发改委 |
《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库》(2017年版) |
合并为: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区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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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举办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及文化类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合并为:民办学校设立、变更与终止审批 |
|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 |
行政许可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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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城市园林局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6〕23号) |
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
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城市园林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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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区教育局 |
《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库》(2017年版) |
更名为:教师资格认定 |
|
7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财政局 |
《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库》(2017年版) |
更名为: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审批 |
|
8 |
采矿权和采矿权转让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国土分局 |
《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库》(2017年版) |
更名为: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
9 |
植物(农作物和水生植物)检疫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委 |
《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库》(2017年版) |
更名为:农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
10 |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水利局 |
《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库》(2017年版) |
更名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
11 |
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林业局 |
《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库》(2017年版) |
更名为: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12 |
移植三级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林业局 |
《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库》(2017年版) |
更名为:移植古树名木审批 (城市除外) |
|
13 |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文体新局 |
《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库》(2017年版) |
更名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
14 |
对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国土分局 |
《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一条 |
该职能由区房产局职能划转至区国土分局行使。 |
|
15 |
对涂改、伪造房屋产权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国土分局 |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
该职能由区房产局职能划转至区国土分局行使。 |
|
16 |
对查阅、利用房屋产籍资料时涂改、毁坏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国土分局 |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
该职能由区房产局职能划转至区国土分局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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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房屋产权纠纷的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国土分局 |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该职能由区房产局职能划转至区国土分局行使。 |
|
18 |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
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取消,该项调整为“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零政发〔2018〕10号
LLDR—2018—000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步伐,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广大投资商来我区投资兴业,根照《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永政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项目和事关全区长远发展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二条 项目税收实现在区本级财政,方可享受本意见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进入工业园区内购地建厂的项目,投资强度须达到150万元/亩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以上;正式投产后,年纳税额达到8万元/亩及以上的工业、商贸物流企业。在工业园租赁厂房的生产型企业投资额须在1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进入零陵区辖区内工业园区以外的项目,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类和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商贸物流或市场酒店金融服务业类,且正式投产后,年纳税额分别达到100万元以上和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二章 供地措施
第五条 符合准入工业园区条件的项目用地“五通一平”由园区负责,即通(给、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公交,根据规划做好红线范围内土地基本平整。
第六条 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供地按不低于现行基准地价的评估价挂牌出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区内园外项目用地,在符合相关用地政策的前提下,采取公开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其出让价格应不低于现行基准地价。
第七条 项目用地闲置的,由国土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第三章 标准厂房支持措施
第八条 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0的,砖混结构标准厂房、钢架结构标准厂房补贴200元/平方米,其中钢架结构标准厂房檐口高度不低于8.5m且跨度不低于20m的,按两层计算面积并享有两层厂房建设补贴,超过两层的,按实际层数计算。
第九条 项目正式投产后,从实现销售额的月份起三年内任意一年纳税额达到8万元/亩及以上的,区财政按该项目标准厂房补贴总额的50%予以奖励。
第十条 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可以租赁区政府投资兴建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租赁厂房的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前两年每月租金分层定价,即第一层为7元/㎡,第二层为6元/㎡,第三层为5元/㎡。从第三年开始,每年租金标准按上年度租金的5%的涨幅计收。
1.从实现销售额的月份起12个月内上缴税收达到100万元/3600平方米,属于电子信息、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对租赁用于生产的无尘车间(百级、千级、万级)给予企业装修总额的50%补贴(办公室、仓库装修面积不予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企业前三年上缴税收区级所得总额。无尘车间等级认定由区科经委负责把关。
2.租赁厂房的企业年税收达到以下标准,租金按相应比例予以返还:年税收达到200元/㎡,返还租金50%;年税收达400元/㎡,返还租金100%。
第四章 财政金融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新购设备支持。对实际设备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按该项目经财政评估后的实际新购设备投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或正式投产后,企业所借金融机构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50%补贴,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其正常生产后同期上缴税收的区级所得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借贷款必须全部投入零陵区内项目的生产。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有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转移搬迁补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产值50%以上转移到我区生产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的5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物流补贴。转移到我区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年纳税额的2%给予企业产品物流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第十五条 财政奖补。依法取得用地的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在零陵区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到第一章规定的标准,且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前5年享受区财政相应补助,用于该企业产业发展。自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区财政前2年按70%、后3年按50%的标准等额补助给企业。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对外贸易。企业进出口贸易每年增量部分,区财政按增量1美元补助0.0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贴时限为2年。出口退税可在国家税务未退付前,由区财政予以先期返还,待国税退付后,再归还财政。(以海关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收费支持。对在零陵投资的企业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开辟“绿色通道”,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区本级所得部分,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十八条 入统、创品牌支持。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后成为规模企业或成功上市的等,按下列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1.凡按约定日期投产并入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产品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个品牌或产品20万元。
3.建立挂牌后备企业库,全力扶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大对拟上市企业扶持力度。在零陵区内注册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在中小板和创业板挂牌上市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在主板挂牌上市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700万元。对企业通过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搬迁至零陵区内并实现纳税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4.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获省级奖励的,给予企业开发(转化)该成果所支付的研发经费10%的经费补贴,最高为25万元;获国家级奖励的,给予企业开发(转化)该成果所支付的研发经费20%的经费补贴,最高为50万元。
第十九条 人才支持。
1.经费补贴。企业引进的博士或正高职称技术人才,在零陵工作满3年,区政府按2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前三年在达到规定时间后一次性发放,以后每年发放一次。
2.保险补贴。企业引进博士或正高职称技术人才,在零陵区工作的,区政府给予3000元/人/年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时限为3年。
3.住房补贴。企业引进的硕士以上研究生或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才,在零陵工作满一年、租房居住的,区政府给予300元/人/月的租房补助,在每年年底补助到位,可连续补助3年。在区内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在零陵区购买首套商品房(凭不动产登记证),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补贴10万元;其他引进的高学历和急需紧缺人才补贴5万元。
4.科研补助。对引进的院士科研工作站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正式挂牌且博士后进站工作后,经评审后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科研补助10万元,引进人才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市科学技术奖和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优先推荐、优先支持。
5.企业引进外国专家,除享受上级的引智资金外,同时享受第十八条规定的同等相关补贴。
6.个税优惠。对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科研经费、各类奖金,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
7.公共保障。引进人才愿意来我区落户的,优先安排落户,其未成年子女转入区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可就近安排就读。
8.优化服务。对人才引进相关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引进人才的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等服务事项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办理。
9.其他事项。引进人才服务期未满5年,离开零陵工作的,期间享受的生活补贴增加部分、住房补贴等全额退回区财政。
第二十条 总部经济支持。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上市公司、知名企业(商务部重点培育的出口品牌、中华老字号及以上荣誉的企业)及新引进并经我区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来我区设立总部的,项目建成且实现纳税后,除了按本实施意见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外,同时享受《零陵区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零政办发〔2016〕24号)的有关优惠政策,同属性的补贴就高奖补,不能重复享受。
第五章 重大项目特别优惠措施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可以给予本章一项或者多项特别优惠政策。
重大项目是指符合以下任一项的项目:
1.自建厂房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
2.租赁厂房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
3.建成投产后,年纳税额在1000万以上;
4.一次性建设标准厂房6万平方米以上;
5.每年实际外贸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以海关认定数据为准);
6.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直接或参与控股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5亿元;
7.我区主导产业的关链环节、关键链条、关键技术上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以上的;
8.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农业类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旅游类、大型物流项目;
9.经区委、区政府审核认定的其他项目。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投入。
第二十二条 厂房建设、租赁优惠。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标准厂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租用标准厂房的,前三年租金全免;定制使用标准厂房的,可先租后购。
第二十三条 厂房装修补贴。项目有无尘生产车间的,按万、千、百级标准,可分别给予不超过400元/㎡、800元/㎡、1500元/㎡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 物流运输补贴。按产品的大小可采取单件补贴、货柜车补贴或全年一次性补贴的方式给予支持,单件补贴按0.1-1元/件补贴;货柜按1000-3000元/柜补贴;全年一次性补贴10-200万。补贴时限暂定为3年,每年补贴上限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平台公司或政府基金入股支持政策。对优势项目,平台公司或政府参股的基金,可以用厂房等实物、现金入股,与企业共同做大做强。入股方式依据基金管理公司项目筛选审核原则,从行业、产品、团队、规范和估值五个方面考量企业或项目,以确定控股或参股比例。
第二十六条 搬迁补贴政策。对产业转移的重大项目,需要搬迁设备来零陵的,可给予搬迁运输、人工、停业损失等补贴。补贴费用根据项目和贡献大小,按不超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计算,补贴上限1000万元。
第六章 设立产业项目引进中介奖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商会(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按该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款)实际投入的4‰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奖励期限为项目合同建设期限,每年年底兑现。
第七章 服务支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立招商项目工作服务责任制。项目签约后,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区级领导、一个服务团队、一抓到底”的服务责任制,开展一对一服务,主动与投资方衔接,促进度、抓落实,全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条 园区实行科学化管理,相关单位到园区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区优化办备案、登记。区政府为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凡未列入卡上的收费项目或超标收费,企业可以拒交。
第三十一条 园区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建立双电源机制,保障企业用电。除不可抗力情况以外确需停电的,须提前24小时通知。园区企业有新增用水、用电、增容、安装等要求的,自来水、电力部门要实行一对一服务,对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12345”公共服务热线设立投资项目服务专席,畅通企业诉求渠道。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需要政府奖补的资金,由区商粮局牵头,组织工业园、发改、财政、住建、科经、审计等部门依照本文规定进行评审,给予奖补。支持和奖励资金来源,从区政府设立的工业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中解决,工业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不够的,由区财政另行解决。
第三十四条 项目是否享受一项或多项特别政策,原则上应与企业承诺投产后的税收挂钩,由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项目享受普通政策与特别政策有重复的,不重复计算,以较优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为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支持企业达效扩能,对已投产的企业,根据企业情况,可按项目新增投资,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给予企业新增厂房建设、无尘车间装修、新购设备等补贴。并按其扩能后增加的生产经营性税收区级所得部分,前两年按40%、后三年按20%给予奖励。已落户招商引资项目的支持措施按照签订的投资合同执行。
第三十六条 积极给企业提供金融贷款的过桥资金。过桥资金从工业产业专项发展资金中提供,并按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奖励)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十八条 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可以由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一事一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中所定的投资规模及补助金额无特殊注明的,其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四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前的项目按此前出台的同类文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告
零政通〔2018〕19号
LLDR—2018—00018
今年8月以来,我国部分省份发生了非洲猪瘟疫情。10月23日、27日,农业农村部通报了我省益阳、常德和怀化的非洲猪瘟疫情,情势严峻。为切实做好我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猪养殖场(户、小区)、屠商、动物防疫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有异常死猪情况或其他可疑情况的,要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畜牧水产局(疫情应急值班电话0746-6317610)。
二、在大庆坪、石岩头、珠山与广西交界地段及珠山、黄田铺、接履桥高速出口设立六个“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消毒站”,严禁一切外省、市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入我区。对违规进入的,依法依规严格处置。
三、酒店、饭店、食堂等餐饮单位要强化餐厨剩余物无害化处理,严禁任何养殖场(户、小区)使用餐厨剩余物养猪;对屡教不改,坚持使用餐厨剩余物或放任餐厨剩余物流向生猪养殖场的,严格依法处置。
四、严禁饲料生产企业向猪饲料中添加猪血制品;严禁饲料经销单位和个人经销含猪血制品的饲料;严禁生猪养殖场(户、小区)使用含猪血制品的饲料养猪。
五、广大生猪养殖场(户、小区)、屠商(生猪贩运商),酒店、饭店、食堂等餐饮单位,饲料生产、经销商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广大群众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举报电话:0746-6317610)。对违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要求和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5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X005线梅溪段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零政通〔2018〕20号
LLDR—2018—00019
X005线梅溪段路基塌陷灾毁恢复重建工程即将开工。为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和进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X005线梅溪段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月6日,X005线梅溪段路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通行。
二、从邮亭圩到梅溪往返的车辆,需往衡枣高速公路绕行。
三、广大市民、司机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行为,由公路管理和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6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本级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零政通〔2018〕23号
LLDR—2018—00020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省、市相关要求,做到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我区对全区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对区本级设立证明事项9项予以取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区本级设立的所有证明事项。按照“谁设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我区取消区本级设立的“无子女家庭证明”等9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对于区本级设立的所有证明事项,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办事人提供,并不得再设立任何证明事项。
二、停止实施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停止实施。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
三、做好取消后工作衔接。有关单位要做好证明事项取消后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对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要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数据共享、网络核验、合同凭证或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确保不因证明事项取消而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
对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和办理指南,优化办事流程,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零陵区取消区本级所设立证明事项目录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
零陵区取消区本级所设立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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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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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子女家庭证明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区卫计委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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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城市低保申请 |
区民政局 |
冷水滩区民政部门(持冷水滩区城镇户口且长期居住零陵区的贫困城镇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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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低收入家庭证明 |
城乡低保申请 |
区民政局 |
申请人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和乡镇街道民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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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疾家庭医院证明 |
城乡低保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
区房产局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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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婚姻状况证明 |
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
区房产局 |
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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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人单位证明 |
保障性住房申请 |
区房产局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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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缴纳职工社保证明 |
保障性住房申请 |
区房产局 |
区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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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村民筹资支出证明 |
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拨付 |
区经管站 |
乡镇财政所和经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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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属于被征收户证明 |
缴纳契税优惠 |
区税务局 |
区房屋征收办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零陵区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划定
实施方案》的通知
零政办函〔2018〕56号
LLDR—2018—01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零陵区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6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10月12日
零陵区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粮食生产安全,优化农业产业布局,紧紧围绕“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中心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精神,按照《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棉花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号)文件精神,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我区“两区”划定面积为53.46万亩(其中水稻41.43万亩,油菜12.03万亩)。为确保我区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划定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以水稻、油菜籽传统产业为重点,将“两区”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化区域布局和要素组合,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精细农业,建立优质农产品供应生产基地,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是稳步推进。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做好“两区”划定工作。在结合省试点县的经验总结基础上,2018年8月份全面铺开“两区”划定工作。二是突出重点。“两区”划定优先在水土资源条件较好、相对集中连片、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具有水稻、油菜籽种植传统的永久基本农田中划定,优先选择已经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划入“两区”。三是政策引导。完善支持政策和制度保障体系,充分尊重农民自主经营的意愿和保护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积极引导农民参与“两区”划定,鼓励农民发展水稻、油菜籽生产。四是逐级分解。充分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采取因素分配法将“两区”划定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并按照“两区”划定标准,以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图件、数据为基础,将划定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建立数字化地图和数据库。
(三)目标任务。到2018年12月底前完成41.43万亩水稻生产功能区、12.03万亩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划定任务,做到全部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产能提升、管护到位、生产现代化的“两区”,粮食安全的基础更加稳固,重要农产品自给水平保持稳定,农业产业安全显著增强。
二、科学合理划定“两区”
(一)科学确定划定标准。“两区”划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平原区连片面积不低于200亩,丘陵区不低于50亩;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湿、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水稻和油菜籽的种植传统,近三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优先选择已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进行“两区”划定;受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严重且未列入治理规划耕地不得划入。在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内划定的相对集中连片耕地,应具有明确的经营主体、管护主体或能够进行统一生产管理。单个“两区”片块可跨越村组区域界线,但原则上不得跨越乡级行政区域界线。
(二)统筹谋划划定工作。“两区”划定工作以乡镇(街道)为基础推进,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土地利用、农业发展、城乡建设等规划情况,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统筹谋划“两区”划定工作。
(三)摸清划定区域情况。“两区”划定采取内业、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在摸清区域地块情况的基础上,推动开展划定工作。首先,搜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有关图件、影像等数据资料,结合国土资源部门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永久基本农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成果,参照有明显标示作用的线状地物、自然地貌、人工地物界线、行政区域界线以及权属界线等,确定“两区”划定的初步区域范围,开展图上作业。其次,实地调查核对划入“两区”片块、地块的情况,并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面积、灌排工程条件、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最后,修改完善“两区”划定图斑,形成准确的图斑和数据,确定“两区”地块、片块边界和“两区”范围。
(四)形成全面划定成果。按照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规程有关要求,做好“两区”划定数据的测绘搜集,开展上图入库、建档立册,并逐级汇总地块图斑及信息,形成上下衔接、规范统一的信息系统。各乡镇(街道)每季度将“两区”划定地块图斑和数据汇总,报送区农业委。
三、重点工作
(一)编制方案,专家论证(2018年8月下旬)。按照农业部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两区”划定技术规程,从我区实际出发,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并邀请相关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二)宣传发动,集中培训(2018年9月上旬)。启动“两区”划定工作,逐级开展乡镇(街道)、村技术培训,层层加强宣传动员。
(三)收集资料,完善装备(2018年9月中旬)。系统收集整理我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承包土地确权颁证、农业地理和土管资料、近期高分辨率遥感图等资料成果。调查并确认现有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如服务器、存储设备、移动硬盘、机房环境,不足的及时采购。
(四)确定技术依托单位(2018年9月下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依法依规确定开展“两区”划定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精确划定,上图入库(2018年10月上旬至12月上旬)。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叠加相关规划成果初步确定“两区”片块和地块边界,并赋予预编码,制成“两区”划定底图。通过实地勘察,查清“两区”片块和地块空间位置、数量、边界、周边农业基础设施状况,对工作底图标注信息与实际存在偏差的,核实无误后予以修改,确保划定的“两区”图、数、实地一致。按照“两区”地块的上图图斑进行地块面积量算,并汇总生成“两区”片块面积和“两区”面积。结合行政区划图和地形要素,绘制我区“两区”空间分布图,并将图件交由乡镇(街道)、村(组)审核公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整理“两区”划定的基础资料、图件、表册和文本成果,利用软、硬件系统设备,建立“两区”数据库。
(六)检查验收,成果管理(2018年12月中、下旬)。检查验收采取内业审核检测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成果检查验收。在自检自验基础上,做好迎接省农委抽查相关准备工作。“两区”划定成果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区农业委备案并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和逐级汇交等工作,推进成果的共享利用。
四、资金预算
为确保“两区”划定工作顺利开展,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由区财政据实予以拨付,主要用于采购技术公司服务、采购硬件设备和项目管理类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彭定国任组长,区政府副处级干部杨秋华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农业委、区发改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经管站、区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两区”划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区农业委,由区农业委主任邓世福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两区”工作日常事务,切实把有关部门组织起来,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及会议通知的下发。
区农业委:牵头“两区”划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水稻生产功能区和油菜籽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每月向区“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发改委等部门制订相关划定、验收、评价考核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会同区财政、国土等部门招标第三方技术单位,为“两区”规划提供技术支撑。
区发改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协调,提出“两区”划定计划。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提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最新核定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高标准农田建设数据;指导技术单位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形成全区“两区”一张图,建档立卡、登记造册。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两区”划定工作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管等。
区水利局:负责提供区“十三五”期间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料,包括各渠道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生产配套服务设施等相关建设项目的图件资料及文本说明等。
区经管站: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相关资料。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等。
各乡镇(街道)、场:在区“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开展“两区”划定工作,配合摸清划定区域基本情况,实地勘测、建立图斑和数据库。
(二)加大财政投入。由区财政局配套“两区”划定工作相应经费,据实结算,为“两区”划定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委要加强对“两区”划定工作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扎实推进“两区”划定各项工作。用好、用活现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颁证等成果,统一技术标准建好上图入库平台。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持续性的宣传,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尤其是村组的作用,明确任务,强化责任,营造有利于“两区”划定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宣传划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典型,促进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齐心协力,共同做好“两区”划定工作。
(四)完善监督考核。建立“两区”工作成效考核评价机制、问责机制,逐层签订责任书。加强对“两区”划定、建设、管护等关键环节的考核,将“两区”工作责任层层压实。同时,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对工作推动不力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零陵区“两区”划定分乡镇(街道)任务表(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零陵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零政办函〔2018〕57号
LLDR—2018—010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零陵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 12日
零陵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省民政厅等13部门印发《全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湘民发〔2018〕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全力整治违规乱建或违规销售公墓、超标准墓穴、天价墓、活人墓,不按规定遗体火葬、骨灰装棺土葬、搭建灵棚等问题,强化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破除殡葬陈规陋习,树立治丧文明新风,完善乡规民约,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整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目标考核,确保统一部署推进,多部门共同承担整治责任,合力落实整治任务。
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对于殡葬领域存在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整治重点,讲究方式方法,做好风险评估,做到分类施策、依法依规、稳扎稳打,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立足当前,围绕殡葬领域损害群众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突出问题,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完善殡葬服务体系,改善殡葬公共服务供给,推动移风易俗,形成殡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三、重点整治问题
(一)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包括所有安葬(放)骨灰或安葬遗体的公墓、骨灰塔陵园、地宫等)。
2.公墓未依法办理林地、建设用地手续。主要指未按照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4.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
5.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即骨灰单人或双人合葬超过1平米,遗体单人和双人合葬墓分别超过4平米和6平米的情况。
6.利用水泥、石材等固化硬化坟墓,破坏植被和生态环境,造成青山白化等“白色污染”。
7.违反价格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存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8.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9.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骨灰堂塔楼、地宫及墓地),向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信教公民和社会人士提供火化、殡仪、骨灰存放等服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二)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
2.医疗机构太平间非法进行殡仪服务等活动,机构工作人员向殡仪中介机构倒卖逝者及亲属信息进行牟利、乱收费等行为。
3.私自改装车辆,违规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
4.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
(三)殡葬陈规陋习
1.乱搭灵棚,乱放烟花鞭炮,沿街游丧等干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行为。
2.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盲目攀比。
3.在公墓以外的其它地方特别是“三沿六区”违规土葬、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修活人墓、豪华大墓等行为。
4.祭扫时在禁火期、禁火区违规烧纸放炮。
5.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生产、销售和使用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全区所有乡镇集中治丧场所、非法墓葬区、医疗机构太平间均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2018年8月上——中旬)。各乡镇(街道)要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召开动员会议、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册等方式方法广泛宣传,营造专项整治浓厚氛围。整治方案、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乡镇(街道)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于2018年8月20日前报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自查,扎实整改(2018年8月下旬——9月上旬)。各乡镇(街道)要全面自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自查和检查表附后),做到认真对照检查、如实填写、按时上报。在2018年8月25日前将问题清单、整治台账报送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在2018年9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情况阶段性报告和摸排统计表。
(三)开展督查,调研评估(2018年9月中旬——9月下旬)。由区民政局牵头,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移风易俗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推进整改落实。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反馈,妥善解决;对有效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四)总结报告,完善制度(2018年9月底)。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遗补缺,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区民政局对全区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乡镇(街道)总结报告及整改情况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区专项整治情况于2018年9月25日前专题报告区委区政府及市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里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林业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委、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区民宗办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零陵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推进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的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落实情况和区直成员单位的行业监管执法责任落实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区民政局殡改执法大队办公室,民政局副局长李国富任办公室主任,殡葬改革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相关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负责办理殡葬改革工作日常事务,督促、指导和考核乡镇(街道)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乡镇(街道)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村(社区)要积极组织开展辖内整治巡查,及时发现、报告违法违规线索和情况,并积极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中心城区的社区要负责自己辖区内违规搭设灵堂、灵棚和占道等进行殡仪活动等违规治丧行为的劝导、宣传解释及信息汇报等工作。
(二)强化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在广大党员干部中积极宣传中央和省市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文件精神,有效引导党员干部带头落实文明办丧、殡葬改革,尤其是领导干部丧事报告、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在办理丧葬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区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及殡葬服务价格制定情况的检查;区公安局负责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违法行为;区司法局负责做好有关殡葬问题人民调解工作;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加强对非法占地建设公墓、建造坟墓行为的检查监督;区林业局负责加强对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公墓、建造坟墓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检查监督;区环保局负责加强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等设施建设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环境监管;区住建局负责加强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等设施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止在中心城区违规搭设灵堂、灵棚和占道等违规治丧行为;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违规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区卫计委负责规范太平间管理,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区工商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炒买炒卖、虚假宣传等行为,查处无照经营丧葬用品、提供殡仪服务以及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行为,查处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区质监分局负责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区民宗办负责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开展殡葬活动等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管理风险隐患源头防控,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对突出问题予以清理和查处。
(四)综合施策,确保专项整治效果。各乡镇(街道)要针对殡葬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多、积累矛盾多、涉及面广的情况,善于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施策,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积极稳妥解决实际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宣传、思想教育、乡规民约、矛盾调处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各类组织的作用,加强自我管理,合力做好整治工作。积极发挥殡葬行业协会作用,围绕重点整治问题,推动会员单位带头做好自查整改,并制定团体标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局面。
(五)深化整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围绕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持续抓好整改深化工作。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加强管理,落实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探索建立殡葬领域不良企业或单位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大力推进火化和节地生态安葬,提高火化率,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鼓励引导群众采取不占地或少占地、不搞水泥石材固化硬化的安葬方式。制定本地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把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建设殡仪馆、公墓、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等殡葬设施,规范集中治丧和进公墓安葬。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建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丧事报告、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在办理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行为,由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务员法》《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冷水滩、零陵、永州经开区城区殡葬管理追责办法〉的通知》(永办〔2012〕43号)文件精神,按程序提出追责建议,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直接作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舆论。要加强殡葬工作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纠“四风”治陋习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工作方案》(湘文明办〔2018〕5号)文件精神,2018年8月底前,所有村(居)委会将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纳入村规民约,成立红白理事会,制定具体的操办章程,明确操办标准和要求、违约责任和奖惩措施,切实做到家喻户晓。要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群众,引导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区民政局举报投诉电话:0746—6226412邮箱地址:136356322@qq.com)
附件:1.殡葬管理工作情况自查和检查表(略)
2.全区殡葬专项整治排查摸底统计表(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零陵区打击违法占用耕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零政办函〔2018〕59号
LLDR—2018—0101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零陵区打击违法占用耕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6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零陵区打击违法占用耕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耕地,坚决制止、严格控制乱占耕地、破坏耕地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正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和改正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清理查处一批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重点查处一批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组织复耕一批被违法占用破坏的耕地,切实提高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土地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责任意识,将全区耕地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唐建明任组长,副区长汤安权任常务副组长,副处职级干部李锡华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业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法制办、区控违拆违办、各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零陵区开展耕地保护和打击违法占用破坏耕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督察组,办公室设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唐朝晖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区政府办副主任邓新军任督察组组长。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耕地保护和打击违法占用耕地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各乡镇街道为耕地保护及问题整改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和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现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要及时制止、报告,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整改,配合相关部门对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将打击违法占用耕地作为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重要手段,建立政府领导、部门主抓的工作机制,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牵头组织对全区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安局负责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受理和侦查工作,对妨碍执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专项整治行动经费,负责接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罚没的罚款、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区农业委、区规划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耕地保护和打击违法占用耕地等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工作。
四、工作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工作内容为清理处置2017年以来全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包括:
(一)非法占用耕地建厂、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行为;
(二)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行为;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
(四)其他非法破坏耕地的行为。
五、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8年10月8日—10月15日)
各乡镇街道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动员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并将行动方案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yzllgtj@163.com)。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10月16日—10月31日)
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2017年以来各类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各类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情况。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排查情况书面形式报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查处整改阶段(2018年11月1日—12月10日)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对排查出来的各类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要从严查处,该复垦的全部复垦到位;该拆除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下达法律文书,依法予以拆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做到既查处事又处理人,确保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整改到位。各乡镇街道于2018年12月10日前将查处整改情况书面形式报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11日—12月19日)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工作突出的乡镇街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排查摸底不认真、有案不查、未依法查处整改到位的乡镇街道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建章立制阶段(2018年12月20日—12月25日)
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基层组织的耕地保护责任,建立耕地保护考核的动态监测制度,层层量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固化专项行动成果。
六、工作经费
打击违法占用耕地专项整治行动要依法依规进行,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6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落实。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工作班子,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主抓,抽调专门人员,安排专项经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强大的专项整治行动舆论声势。
(二)加强督办,确保实效。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乡镇街道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并予以通报。
(三)严明纪律,压实责任。将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不作为、不配合或推诿扯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对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或支持、包庇、纵容非法占用耕地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零陵区创建“全国质量强区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零陵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零陵区实施“名牌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零政办发〔2018〕26号
LLDR—2018—01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局,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零陵区创建“全国质量强区示范城市”实施方案》《零陵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零陵区实施“名牌战略”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零陵区创建“全国质量强区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湖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加快全区质量工作发展,推进质量水平迈上新台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7〕10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落实质量强省、质量强市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提升经济发展质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核心,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优化质量发展环境、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凝聚先进质量文化,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增强我区在企业产品、公共服务和传统及新兴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具有零陵特色的质量强区、质量强企、质量惠民的工作格局,助推品质活力零陵建设。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明确城市质量发展战略,形成特色鲜明的质量文化,在质量基础保障、质量工作组织、质量战略研究、质量资金保障等方面形成具有零陵特色的质量工作机制,实现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持续提高,涌现出一批以高质量产品为品牌的特色企业,全力助推永州市2020年前顺利通过“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验收考核,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称号。
(二)具体目标
1.产品质量指标。城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合格率达到94%以上,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CCC目录内产品认证证书覆盖率达到100%。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超过30%,主要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地产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重点食品安全状况保持稳定良好,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3年内生产的出口商品遭境外通报比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特种设备万台设备事故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运行良好。
2.工程质量指标。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其他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城市节能建筑比重、工业化建造比重和城市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连续3年不断提高。新开工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新开工保障房受监工程覆盖率、保障房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均达到100%。
3.服务质量指标。培育出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大型生产性服务企业和一批具有零陵特色的品牌项目,提升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服务水平。消费者对城市服务业满意度连续3年不断提高,生产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75%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强化组织领导
1.加强战略规划。成立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创质办”),负责制定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湖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22号)的实施意见及年度计划,制定质量强区、质量强企和质量惠民工作的指导意见,形成完整的战略规划体系。(区创质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2.加强组织落实。以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为主要架构,加强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力度,制定完善的日常工作制度,做好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工作。各成员单位定期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资料汇总到区创质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区年度质量强区阶段总结大会。(区创质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3.加强财政支持。充分发挥质量强区工作资金的作用,通过评选区长质量奖、奖励名牌名标、资助技术标准化活动、鼓励技术创新、提升技术能力和水平等措施,引导激励我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支持创建工作。(区财政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4.加强考核落实。将质量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管理任务,围绕创建工作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内容。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分阶段开展进度检查,定期评估工作成效,督促改进不足之处,确保创建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区创质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二)打造城市特色质量文化,全民共建共享
5.打造深化城市质量文化。组织开展城市质量精神征集和研讨活动,进一步深化工作内涵,形成具有特色的城市质量文化体系,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创质办、零陵工业园、区文体新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街道配合落实)
6.推动全民参与质量活动。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安全月”“食品安全周”“质量月”等活动,定期开展质量论坛、质量知识竞赛等公益性质量文化活动,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媒体,宣传科学质量理念,培育推广质量意识,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区创质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7.提高企业人员质量素质和质量技能。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一线质量工作者质量素质和质量技能提升培训、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支持。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行业特点,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品标准、质量控制、检验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质量攻关和改进活动,在区内各行业开展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推动企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培育并储备一批高水平的质量人才。(区人社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8.保障全民共享质量成果。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现有投诉热线作用,加强消费维权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完善现有质量投诉渠道,积极受理并协调解决群众质量投诉热点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质量监督员制度和消费维权渠道,及时有效处理质量纠纷。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产品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探索建立和完善产品侵权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建立企业、行业协会、保险以及评估机构共同合作降低质量安全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制,实现社会、企业、消费者质量安全利益共赢。(区创质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三)夯实城市质量发展基础,突出宏观成效
9.全面加强标准化工作。各成员单位全面落实《永州市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12〕65号),健全标准化政策体系,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积极争取国际、国家、省专业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秘书处落户我区。围绕生态农业发展战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加大农业标准化推广力度。做好零陵特色服务业,如文化旅游、特色餐饮、科技服务等服务业标准化的发展规划,在重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力争建成1个以上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大力推行联盟标准,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升我区企业国际竞争力。大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管理、政府服务规范标准化工作,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区质监分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10.强化品牌化建设。完善并落实品牌建设体制机制,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旅游业为重点,完善品牌发展规划和配套支持政策。积极鼓励企业采用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管理办法,实施卓越绩效培育推广工程,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及省、市质量奖,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影响力的知名品牌、龙头服务企业和集团。制定《零陵区“十三五”期间名牌发展规划》,完善品牌培育和奖励制度,积极推动企业创建名牌名标和省、市“老字号”,培育“老字号”“地理标志产品”,主导产业品牌的国内外市场份额近三年内连续增长。(区发改委牵头,区质监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委、区商粮局、区工商分局、区统计局、区旅游外事侨务局、各乡镇街道配合落实)
11.抓好质量技术保障。强化计量支撑作用,加强计量基础标准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法制、工业、工程、能源计量监管,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和实时检测平台。推动完善认证认可体系,进一步培育和规范认证市场,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节约资源认证与标识制度,逐步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社会管理、文化、卫生等领域推行管理体系认证,探索在交通运输业、金融服务业、旅游业、体育产业中推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区质监分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12.强化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建设。各成员单位建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制定质量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和预警机制,建立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出入境动植物疫情疫病预警防控机制,定期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区创质办牵头,区质监分局、区食药监局、区卫计委、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区畜牧水产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配合落实)
(四)不断优化质量发展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3.严格质量执法监管。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责任,严格市场准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质量风险监控,建立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提升质量安全风险发现、研判、预警、处置能力。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市场的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强对制假售假行为的严厉打击,加大对专利、商标侵权等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加强执法协作,健全处置重大质量违法突发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区公安局牵头,区打假办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14.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质量信用等级指标体系,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并及时曝光失信企业。加快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和公共管理平台建设,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以物品编码系统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产品质量信息全程可查询。推进部门间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对生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组织企业定期发布质量信用报告,研究实施联奖联惩制度,淘汰失信企业,净化市场环境。在大型商场建立质量责任首负承诺制度。(区发改委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五)大力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15.抓好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提升。确定重点产品监管目录及监督对象,建立生产领域产品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协调机制,针对电线电缆、农资、电子信息产品、纺织服装等重点消费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积极扶持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监督抽查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公告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区质监分局牵头,区科经委、区工商分局、区农业委、区林业局、区发改委、区食药监局、区畜牧水产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配合落实)
16.抓好食品农产品质量监管。加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大对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的综合治理,加强蔬菜、水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测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落实日常防控、舆情监测、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制度措施。(区食药监局牵头,区食安委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17.抓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对学校、幼儿园、车站、商场、旅游景区、游乐园、居民住宅小区等重点场所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开展专项检查和治理,加强施工电梯等风险设备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企业和群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依托永州市电梯应急救援服务平台,及时监控记录电梯安全运行状况和电梯维保过程,及时发现电梯故障并第一时间调动力量实施救援。(区质监分局牵头,区安监局、区文体新局、区住建局、区房产局、区旅游外事侨务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配合落实)
(六)稳步提升工程质量,构建优质工程新机制
18.加强工程质量基础保障。建立健全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机制,出台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的政策措施,落实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针对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研究引入设备监理机制,推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区住建局牵头,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局、区安监局等单位配合落实)
19.提升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推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监管水平,改善作业环境,规范施工,促进工程质量提升。实行“优质优价”办法,提高我区建设工程优质工程率。完善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争创各级优良样板工程奖。出台鼓励和推广应用新型隔热材料、太阳能发电等新技术,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的政策措施,使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逐年提高。(区住建局牵头,区房产局、区发改委等单位配合落实)
20.提升住宅质量水平。积极推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加强住宅质量通病防治,完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提高全区住宅工程整体质量水平。以高标准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100%。(区住建局牵头,区房产局等单位配合落实)
(七)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形成以顾客满意度为核心的消费环境
21.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制定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确保财政支持、税收返还、融资、办公用房、服务采购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大力培育市场主体,积极承办城市旅游、餐饮、贸易等重点服务行业高规格会议,组织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与国内外先进企业进行交流研讨,组织开展服务企业质量标杆对比活动,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省、市“老字号”,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道路。(区发改委牵头,区政府金融办、区商粮局、区科经委、区卫计委、区食药监局、区住建局、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旅游外事侨务局等单位配合落实)
22.提升生产性服务质量水平。针对生产性服务业出台专项资金奖励政策或扶持政策,加快发展物流会展、创意设计、金融服务、商务中介等各类提供要素支撑的生产性服务业。开展“生产性服务示范区”认定工作。争取1个服务业企业获得服务业名牌称号。(区科经委、区商粮局牵头,区政府金融办、区发改委、区卫计委、区食药监局、区住建局、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旅游外事侨务局、各乡镇街道等单位配合落实)
23.提高生活性服务满意度。优化流通产业结构,优化零售业发展业态,满足消费者生活多层次需要。加强邮政、通讯、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完善服务投诉处理,提升全区服务业顾客满意度水平。抓好餐饮业、酒店、小区物业等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维护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森林城市”等亮丽名片。定期开展服务业顾客满意度测评,定期向社会发布测评结果,力争城市服务业顾客满意度居全国同级城市前列或消费者投诉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区发改委、区商粮局、区旅游外事侨务局牵头,区政府金融办、区科经委、区卫计委、区食药监局、区住建局、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房产局、区统计局等单位配合落实)
四、工作安排
(一)规划筹建阶段(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
做好创建全国质量强区示范城市各项筹备工作,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创建目标和主要工作,围绕创建工作要求,抓好任务分解,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做好定期考核督查安排。同时通过召开大会、印发文件、舆论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
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完成创建工作任务,加强信息通报,定期召开创建工作碰头会,加强创建工作督查,及时总结反馈。召开全区质量强区工作阶段总结大会,汇总整理前阶段工作成效,比对考核细则查找问题,制定改进计划和落实措施。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
按照有关验收标准进行自查,进一步查漏补缺,提升创建水平,迎接省、市专家组考核。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
区创质办组织开展评估考核,督促各部门开展自我评估,组织开展产品、服务、工程三大质量领域考核工作,督促落实问题整改。按照相关要求,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全力做好国家、省、市考核验收各项准备,顺利通过考核,完成创建工作。
附件:1.零陵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零陵区创建全国质量强区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及考核评分表(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零陵区推动“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零政办发〔2018〕27号
LLDR-2018-01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零陵区推动“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零陵区推动“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提升执行力十项改革(暂行)》(永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市委、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区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项目审批新机制,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活力充分释放,为建设开放文明富裕幸福新零陵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对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尽放”,最大限度减少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间,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自主权,激发市场活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二)改革创新。对接“北上广”,吸纳借鉴各地先进经验,创新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协同监管等方式。改革一个部门实施多个审批事项的现状,推行“一家牵头、提前介入、全程代办、统筹协调、一窗(网)受理、一次告知、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同步审查、分类审批、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
(三)规范高效。对项目的审批(核准),切实精简前置要件,简化咨询评估,规范中介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积极推动各部门网上对接,项目基础信息、审批过程及结果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办事效率。
(四)协同监管。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上下联动,全面推进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三、运行机制
建立项目建设“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召集人,区发改委主任、区政务中心主任任副召集人。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旅游局、区民宗办、区移民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安监局、区商粮局、区林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文物局、区消防大队、区政务中心、区优化办为成员。建设项目涉及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另行通知参加联席会议。
区发改委负责收集联席会议议题,提请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区政务中心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区优化办负责督查。联席会议每月召开2-3次。重点研究重大产业项目和“六大战役”“三大品牌”项目、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区级领导批示或重点调度的项目。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申报国家资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区发改委提请即时召开联席会议审定。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项目由区发改委牵头采取专题协调会形式研究解决。
四、实施范围
(一)项目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事项范围:从注册登记、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依法需要申请办理的审批事项。
五、改革审批方式
(一)建立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机制
1.集中会审。“并联审批”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发改委牵头负责,区政务中心组织,区优化办督查,原则上每月的1日和15日为“并联审批”日。
2.一窗受理。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一律由牵头部门政务服务窗口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受理,并由受理窗口一次告知,确保项目申报单位只跑一次或不跑路、不见面就能办成事。
对于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采取“容缺受理”服务方式,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预先受理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待申请对象将相关材料补正后审批部门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对于主要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需退回重新补正的,受理机关应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对象和代办联络人员。
3.同步审查。采取“一家牵头、提前介入、统筹协调、一窗(网)受理、一次告知、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同步审查、分类审批、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推行线上线下“一站式”同步办理服务。
4.分类审批。为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审批流程,整合归并为注册登记、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涉及的征询事项,各相关部门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阶段审查,能并不串,减少互为前置。除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等事项外,一律采用“标准规范+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每一环节并联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5.限时办结。各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在本方案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实施审批、反馈审批结果或意见;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6.简化施工许可办理手续。施工许可改为形式审查和网上办理,将施工许可证审批前的现场安全质量措施审核和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改为告知承诺和核发后的事后监管。核发时间缩短在3个工作日以内。
(二)推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机制
1.探索“多评合一”。优化各类评估流程,进一步简化项目前期所涉及的环境影响、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防汛影响等各类专业评价的办理流程。探索推行“多评合一”,整合评估评审等相关办事环节,实行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评审、统一反馈、控制周期。(按四个阶段的牵头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2.推进“多规合一”。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评审。除特殊项目外,一般不再单独进行评估评审。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约束,土地出让前,各征询部门进一步明确管理指标要求,并充分告知相关管理依据,一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出让条件。(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3.推行“多图联审”。推行并完善“多图联审”制度,整合消防、气象等部门的审查内容一并纳入,由各审批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分别由相关机构同步进行审查。(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委、区水利局、区消防大队、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三)建立全程代办机制
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全程代办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大厅分别设立注册登记阶段、项目立项阶段、用地规划报批阶段、施工许工和竣工验收阶段四个无偿代办服务窗口,配备专职代办员,提供无偿全程代办服务。代办窗口实行首接全程代办负责制和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环扣环”全程代办和跟踪跑办的“母亲式”服务,基本实现项目单位“不见面”就能办成事。
1.健全服务网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15名代办服务人员组建代办队伍,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考核。各园区、行政审批部门、项目招商部门分别明确1名代办联络员,确保代办服务网络全覆盖。代办联络工作纳入区政务服务中心考核范围。
2.明确代办职责。代办员负责项目从申报受理到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全程代办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项目办理进度。代办联络员要做到提前介入,具体负责与项目单位的沟通协调、申报材料的准备,及时与政务大厅代办窗口对接,帮助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申报项目前期手续联办相关工作。
3.加强前期培训。区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商粮局等有关部门经常性组织代办、联络人员和项目单位进行政策法规、办理事项、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相关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代办服务效率,确保并联审批顺利实施。
六、优化审批流程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分为注册登记、立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审批总时限为38个工作日以内。
(一)注册登记阶段
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牵头部门:区工商分局
不动产登记牵头部门:区国土资源分局
审批部门:区工商、国土、质监、税务等部门
优化流程联办事项: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许可、不动产登记许可。
办结时限:整个审批阶段从受理到办结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报请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到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立项阶段(审批、核准、备案)
牵头部门:区发改委
审批部门:区发改、科经、国土、住建、交通运输、环保、财政、水利、房产、文物、气象等部门
优化流程联办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文件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批复等。
办结时限:本阶段所有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区发改委在前置审批部门完成审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报请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用地审批(规划报建)阶段
牵头部门:区国土资源分局
审批部门:区国土、住建、交通运输、林业、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
优化流程联办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政府供地批复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图预算评审(包括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投资预算评审)、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批、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公安消防部门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可以在规划报建阶段受理申请材料,在施工许可阶段完成审批文件;气象部门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可以在规划报建阶段受理申请材料,在初步设计审批时提供初步意见,在施工许可阶段完成审批文件。
办结时限:本阶段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报请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
牵头部门:区住建局或行业主管部门
审批部门:区住建、交通运输、林业、环保、消防、水利、国土、气象等部门
优化流程联办事项: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白蚁防治合同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占用绿地和采伐(移植)树木审批、夜间施工许可、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区市政设施审批、占用挖掘城区道路人行道或者车行道审批、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核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空地下室验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防雷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
办结时限:本阶段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总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其中:施工许可不超过3个工作日、竣工验收不超过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报请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未列入并联审批的有关事项
为理顺并联审批程序、提高并联审批效率,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有关审批事项实行单列审批: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审查审批合并办理,一并调整到用地审批阶段和规划报建阶段之间,由住建部门直接受理并同步办理,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审批前的10天公示时间和10天听证时间,以及设计方案初审后的修改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2.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列入并联审批,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进度申请办理。
3.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因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需在项目试运行后进行,不列入并联审批,由环保部门直接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六)其它事项
1.本方案限定的审批时限自并联审批各阶段牵头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专业技术评审时间,组织招标投标、出让活动时间,项目单位整改时间,公示、听证以及审批咨询服务、评估论证、检验检测、鉴定、征求公众意见、征求部门意见、上区规划委员会、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等时间,均不计入“并联审批”办理时限之内,但行政审批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区级审批权限、需呈报上级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呈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
2.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非储备类供地,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农用地,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其办理国有建设供地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的征收环节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批部门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的,书面经并联审批各阶段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期5个工作日,并报区优化办、区发改委备案。若再次延期须报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同意。
4.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应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各并联审批部门制定完善本阶段优化并联流程,明确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并联审批的要求和具体操作,制定实施细则和审批流程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推动“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委、区编办(审改办)、区政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各并联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旅游局、区民宗办、区移民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安监局、区商粮局、区林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文物局、区消防大队、区政务中心、区优化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建立首问责任机制。首问责任人是指审批事项申请人到政务窗口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办理审批事项或寻求咨询帮助时,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含并联审批各阶段牵头单位)。首问责任人要负责给予前来办事的人员迅速提供指引、介绍、答疑等便捷、优质的服务。首问责任人要对其负责办理(接待)相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全程跟踪了解,并负责解答申请人的问询,反馈办理结果,首问责任人不是该事项分管相关业务人员的,要协同督促具体分管工作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立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各部门要通过全省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部门间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各部门要主动加强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审批、取水许可、水土保持审批等手续。对于违规建设项目,要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对接,实现项目平台信息与统计信息相互衔接和共享。项目业主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逐月报送进展情况。
(四)建立督查督办机制。承担行政审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 “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安排督促本部门落实联席会议、“并联审批”协调会交办事项,做好会前有关项目、材料等审核、把关。区优化办、区发改委负责对“并联审批”各个环节提前介入、代办服务、同步办理、限时办结、一次告知等情况开展督查督办,定期通报实施情况。区政务中心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加强网上行政审批和窗口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超时办理的实行红灯、黄牌警告,并及时通报。
(五)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加强诚信宣教、筑牢道德底线、严守法纪红线、保障企业权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借助区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覆盖全区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公务员的诚信体系,“并联审批”要全面推行规范化的双向诚信承诺制度,企业在申报项目时对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遵守廉政规定以及自愿接受失信约束惩戒作出书面承诺,行政审批承办人员在行政审批中对严格遵守并联审批、廉政纪律等有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自愿接受处理作出书面承诺。通过开展双向承诺、互相监督,进一步营造全区良好的营商和诚信环境。
(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人所在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违纪的,根据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2.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
3.违反本方案规定,不实行合并审批或并联审批的;
4.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项目,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
5.不执行首次办理登记制、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制的;
6.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无故不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审批事项的。
八、本方案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建设“并联审批”总流程图(略)
2.审批事项一次告知书(受理单)(略)
3.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接受单(略)
4.审批事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略)
5.不予受理决定书(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零陵区推动项目建设联动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零政办发〔2018〕28号
LLDR—2018—0102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零陵区推动项目建设联动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1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零陵区推动项目建设联动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着力解决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高效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前期手续联办机制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科经委、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粮局、区林业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区文物局等。
1.建立《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并联审批”联席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召集人,区发改委主任、区政务中心主任任副召集人。区发改委牵头,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协调联络、跟踪落实,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前期手续“并联审批”联席会议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区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和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以及在审批阶段涉及的工商注册、文物保护、林地占用、交叉跨越、社保安置等手续办理;消防设计、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土保持、人防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抗震设防要求等审查批准,节能、安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价评估等所有前置要求的审查、审批内容进行“并联审批”。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所有审批的前期相关工作,做到程序到位、资料齐全。原则上每个月1日和15日为“并联审批日”,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和申报国家资金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2.建立《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全程代办服务制度》。所有重点项目由零陵工业园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和专业代办员队伍,为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3.建立《重点项目前期手续首问负责制度》。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认真履行前期手续办理的主体责任,按要求及时准备好所需文件的资料,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沟通协调。行政审批和许可部门在前期手续办理时要做到首问负责,一个窗口受理。
4.建立《重点项目前期手续“一次性”告知制度》。政务服务窗口必须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书面清单,不得要求提供清单之外的任何资料,对服务事项的程序和要求等变更要第一时间进行公告。
5.建立《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容缺”受理制度》。对于列入“并联审批”范围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都要“容缺”受理,不得再作为审批和许可的互置前置条件。项目业主单位对“容缺”受理所缺的资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承诺,限期补齐,否则,后果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6.建立《重点项目前期手续限时办结制度》。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总的要求是,当年上半年计划新开工项目5月底前完成审批,下半年计划新开工项目10月底前完成审批。重点项目前期手续所有办结时限在法定最低时限的基础上,再缩短三分之一。特殊重大项目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和领导批示时限办结。
7.建立《重点项目前期手续监督问责制度》。从重点项目签约或区委、政府正式决策之日起,区发改委和区优化办即对重点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进行全程监督,每月进行通报,对于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联合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督办。区纪委监委对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及时进行问责处理。
二、征地拆迁联动机制
牵头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房产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各乡镇街道、零陵工业园、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区四大投资公司、区城管执法局等。
1.建立《征地拆迁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房产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等相关区直部门及各乡镇街道、零陵工业园负责人,及时召开征地拆迁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征地拆迁方案,调度、安排、协调征地拆迁工作,解决有关重大疑难问题。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重大项目用地或者紧急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2.建立《征地拆迁“六个一”工作制度》。成立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建设项目拆迁工作。同时整合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三级,按照“六个一”(一个工作班子、一名责任领导、一支工作队伍、一个实施方案、一套管理制度、一个目标管理责任状)的模式进行管理。出台专门文件,将征拆、安置和安置后保障等各类政策整合使用,形成征地拆迁“一条龙”的政策体系。
3.建立《征地拆迁应急处理制度》。区委、区政府和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对征地拆迁突发性事件负主要责任,一旦发生,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理。公安部门要及时到场维护稳定。
4.建立《征地拆迁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征地拆迁工作实行每月一督查一通报,确保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按区委、区政府对项目建设的要求及时推进。
三、杆线迁移联调机制
牵头单位:区科经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零陵工业园、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文体新局、区四大投、国网永州零陵供电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区联通公司、永州铁塔零陵公司、湖南有线永州零陵网络有限公司、国防光缆办、长途电信线路局等。
1.建立《杆线迁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区长召集,牵头单位具体组织,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杆线迁移的相关问题。原则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2.建立《杆线迁移事先申报制度》。全区重点项目建设中凡涉及有杆线迁移问题的,责任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杆线迁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申报,以便联席会议办公室能及时掌握情况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工作进度,不按要求申报的,原则上不安排。
3.建立《杆线迁移联合踏勘调查制度》。由牵头单位召集相关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股室,参加杆线迁移联合踏勘调查,现场明确需迁移杆线的位置、性质、权属、数量、方式等。各杆线权属单位根据联合踏勘确定的情况,及时做好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等工作,由牵头单位组织各杆线权属单位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供正式的设计图和预算书等。
4.建立《杆线迁移经费优先评审制度》。区财政局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经费评审程序,开设绿色评审通道,提高经费评审效率,对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杆线迁移经费实行优先评审。
5.建立《杆线迁移矛盾调处制度》。凡属于单位之间的相关矛盾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解决,涉及群众的矛盾问题由各乡镇街道协调解决,重大矛盾问题由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信访维稳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建立《杆线迁移工作督查通报制度》。杆线迁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杆线迁移工作,实行每月一督查一通报,确保杆线迁移工作进度按区委、区政府对项目建设的要求及时推进。
四、施工环境联保机制
牵头单位:区公安局
责任单位:区纪委区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各乡镇街道、零陵工业园等。
1.建立《区、乡镇街道二级矛盾协调制度》。区、乡镇街道二级对重点项目施工中出现的矛盾,要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调处,确保项目停工停建不超过24小时。
2.建立《重点项目施工环境重点保护制度》。公安机关对重点项目、企业周边治安环境全面整治,要以辖区派出所为主,公安机关要明确一名局班子成员和一名责任干警专抓,保证重点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公安机关不得随意对区级以上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负责人(投资商)采取强制措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上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执法检查部门不得随意对重点项目采取停建、停产、查封等强制措施,相关部门不得随意停电、停水、停气等。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措施的,报区优化办备案。
3.建立《重点项目施工环境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区公安机关要选取损坏重点项目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环境的典型案例进行挂牌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4.建立《重点项目施工环境案件快捕快诉快结制度》。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项目施工环境案件的监督、指导,对重大项目施工环境案件提前介入,快捕快诉。区人民法院要对重点项目施工环境案件审理,做到快审快结,对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不得随意冻结、扣押其资金、财产,影响正常施工或经营。
5.建立《重点项目施工环境案件司法调解制度》。司法机关必须到重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法制宣传,全程参与指导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五、资金使用联审机制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审计局、造价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等。
1.建立《资金联审联席会议制度》。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召集,牵头单位具体组织,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资金联审有关重大问题,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2.建立《工程预结算联审制度》。区财政局建立委托评审制度,及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结算进行评审,由财政部门进行复审。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工程预算执行和结算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项目廉洁运行中的“杀手锏”作用,杜绝项目建设中以次充好、虚报工程、巧吃回扣等腐败问题,有效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3.建立《工程造价变动联审制度》。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对建设方案调整、变更设计、增加隐蔽工程量等影响造价变动等事项进行联合审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对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款等影响造价变动等事项进行联合审查,科学有效地控制建设成本。
4.建立《资金拨付联动制度》。严格工程进度款审核支付管理程序与支付比例,由财政、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深入现场,了解工程的实际进度,严格按进度拨付各类款项,切实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5.建立《资金审查限时办结制度》。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区财政局审核资料、实地查看、拨付进度款或呈文报区政府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六、推进实施联查机制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责任单位: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重点办、区优化办、“六大战役”“三大品牌”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责任部门。
1.建立《重点项目推进自查制度》。每周,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对所负责的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区“六大战役”“三大品牌”指挥部办公室。
2.建立《重点项目推进定期督查制度》。每月,区发改委组织区重点办,对区委、区政府重点调度的区级领导联系的重大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现场督查。每季度,区发改委组织区“六大战役”“三大品牌”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重点办、区优化办等单位,对全区“六大战役”“三大品牌”重点项目和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情况以“六大战役”“三大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进行通报,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建立《重点项目推进机动联查制度》。区发改委牵头,组织区重点办和区优化办,对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建设进度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书面交办整改,并以“六大战役”“三大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进行通报,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项目前期手续联办机制实施方案(略)
2.征地拆迁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略)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略)
4.重点项目杆线迁移联调机制实施方案(略)
5.重点项目施工环境联保机制实施方案(略)
6.重点项目资金联审机制实施方案(略)
7.重点项目推进联查机制实施方案(略)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依法取缔非法造船、非法采运砂船舶和上砂码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零政办函〔2018〕64号
LLDR—2018—0102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关于依法取缔非法造船、非法采运砂船舶和上砂码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关于依法取缔非法造船、非法采运砂船舶和上砂码头
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消除我区水上安全隐患,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要求,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非法造船、非法采运砂船舶和上砂码头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法取缔全区非法造船、非法采运砂船舶、上砂码头,全力打击无船名船号船舶、无船舶证书船舶、无船籍港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舶)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机构
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何锋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周扬任副组长,区河长办、区交通运输局(海事局)、区科经委、区水利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国网零陵供电公司、相关乡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依法取缔非法造船、非法采运砂船舶和上砂码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地方海事局局长郑柏林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职责分工
区河长办牵头,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海事局)配合,负责依法取缔上砂码头。
区交通运输局(海事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船舶、无证船员、违章作业等行为,对不具备经营资质和营运条件的企业(个人)船舶从事营运的,依法予以处罚。
区科经委作为船舶制造业的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协调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分局,负责把好造船企业市场准入关,对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建造船舶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区水利局负责依法开展“三无”采运砂船舶排查登记和取缔工作。目前,全区共有非法采运砂船舶106艘,拟依法拆解20 艘,集中停靠86艘。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督查协调工作,对非法造船、采砂、运砂、卸砂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公安局负责为专项整治工作执法提供保障。
乡镇街道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11月26日至11月30日)。按照职责分工,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乡镇街道配合,对非法造船点和上砂码头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二)集中整治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按照上述职责分工,由牵头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乡镇街道依法查处、打击、取缔到位。
(三)巩固完善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加强巡查和监管力度,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明确任务清单,逐项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管理,形成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完善相关预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做到既严格执法,又文明执法,促进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严格督查,提高实效。区政府督查室对各乡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开展整治情况进行督查,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定期开展整治工作情况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对整治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零陵区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零政办发〔2018〕29号
LLDR—2018—0102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区相关单位:
《零陵区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零陵区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切实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尤其是房屋登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我区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湘国土资规〔201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产权保护和“简政放权”改革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减少办事环节,优化业务流程,推进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管理、税费缴纳“一窗受理、一站办结”,通过“进一扇门、交一套材料、一次性缴费、领一次证(提供邮寄服务)”,在2018年底前初步实现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
二、实现方式
(一)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事场所递交材料,缴纳有关税费并领取证书(证明)。在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邮递方式送达。
(二)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即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受理终端提交申请材料,登记人员网上审核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通过短信、微信推送等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约定的时间携带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事场所现场核验材料原件,缴纳有关税费并领取证书(证明)。
三、适用范围
当前纳入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范围为解决城镇房、地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扩大业务范围。
(一)当前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适用业务类型: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抵押权登记;
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6.地役权登记;
7.更正登记;
8.异议登记;
9.查封登记;
10.补(换)证登记;
11.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最多跑一次”范围:
1.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
3.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等情形,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4.申请人未及时缴清相关税费的;
5.政策性住房上市、划拨土地不动产转让等需完成前置审批或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
6.依法需要履行实地查看、调查、公告等法定程序的;
7.现场申请符合登记发证条件,可以提供证书(证明)邮寄服务不让群众跑,但申请人自愿选择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领取证书(证明)的。
四、主要任务
(一)科学设置服务区域。一是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设置满足登记需要的、相对独立的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二是合理分区,完善服务功能。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设置综合受理区、后台办理区、配套服务区三个区域。综合受理区主要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受理、税费审核和缴纳、证书(证明)的发放和领取工作;后台办理区主要负责受理后的交易管理、审核、登薄、缮证等工作;配套服务区主要负责提供权籍调查、信息查询、公证、银行、邮递等便民服务,并根据需要逐渐配置咨询引导、办事指南、表格填写、休息等待、复印扫描、排队叫号、自助查询、自助缴费等便民设施。
(二)整合精简申请材料。以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管理、纳税申报等法定和房地产调控政策所需申请材料为基础,同类材料整合归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参照湘国土资规〔2018〕5号文件《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操作规程》申请材料清单样式,制订并统一发布申请材料目录清单;由向多部门递交多套材料的改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递交一套材料。对于主管部门自身产生的,或者能够通过部门实时共享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对于同一服务对象多次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材料,要积极创造条件避免反复提交。能够通过窗口扫描原件获取的,可以不要求提交复印件。
(三)明确办理流程时限。一是整合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管理和纳税申报业务办理流程,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前台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取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根据办理需要将录入的相关信息分类推送房产、财政、税务等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并行办理相关事务,办理结果互认,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纸质材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建档。取消存量房网签备案、抵押备案流程,实行交易登记一体化。二是参照湘国土资规〔2018〕5号文件《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操作规程》中的业务流程图及业务办理时限,制定业务办理流程图和时限表,并向社会承诺和公示。对群众和企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事项能当场办结的,应立即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告知承诺时办结限,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四)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建设集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于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尽快整合存量登记数据、测绘数据,保证已登记的房屋有完整的宗地数据、楼盘表,确保楼盘表同一,数据同源,并实现与税费征缴系统贯通,实现一个平台、一个数据库、一套共享应用系统。现有各类业务管理系统暂时无法完成对接的,可以先采取人工传递、数据拷贝、端口互查等方式,解决申请材料分送和办理结果信息共享问题。通过信息系统一体化整合,方便群众办事,支撑业务监管,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在统一平台建成前,要实现现有房屋管理系统、税费征缴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对接,畅通数据流通渠道,尽快实现区国土资源、房产、财政、税务、银行、住房公积金等部门间信息自动交换和实时共享。逐步推进与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五)推行“外网申请内网审核”。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身份识别、人像识别、在线支付等技术,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依托政府网上政务中心,建立不动产“网上(掌上)登记中心”,向房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广大群众开放业务终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交易管理、纳税申报网上申请,并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等服务。构建“外网申请内网审核”模式,推行“线上统一申请、线上联网审核、线下核验、一次办结”,为群众提供零距离服务。
五、制度保障
(一)信息公开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主动将不动产登记办事地点、工作时间、咨询方式和各类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查询方式等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登记机构门户网站、登记机构办事大厅工作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示。
(二)一窗受理制度。设立综合受理窗口,明确受理范围,制定申请材料清单,调整优化登记流程,实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发审核,申请材料信息共享,办理环节统一督办,及时评价反馈办理情况。
(三)首问负责制度。群众来办事大厅申请办理登记事项或咨询相关事项时,在岗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都要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对职责(权)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首问责任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对非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应根据群众办理事项,负责指引到相应窗口,让群众方便、快捷地找到经办人员并及时办事。对不遵守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处理。
(四)顶岗补位制度。在明确各岗位各环节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对每项工作明确由相同或相似岗位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在工作日内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以保证工作连续性。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休假或其他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负责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负责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互为顶岗备岗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休假或离岗,各岗位做好应急预案。
(五)限时办结制度。分类压缩办理时限,各办理环节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准时、规范、高效办理不动产登记。各环节办理时限实行系统自动监控制度,可分为正常办理(绿灯)、所剩时间不多加急办理(黄灯)、超期警告办理(红灯),监管机构对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六)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办理、咨询不动产登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承办人员必须根据其所要办理登记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等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决定受理、受理后办理时限及进度查询办法、税费缴纳及证书证明领取办法、不予受理的依据和原因、需补充资料的如何补正、需完善法定前置程序事项及办理机构等内容。
(七)投诉处理制度。建立效率效能及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提供网上、现场和电话投诉服务,按照投诉、建议、咨询分类处理投诉事项,反馈或公布处理结果,实施相关纠正措施。
六、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
1.成立零陵区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1日前);
2.制定零陵区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1日前);
3.召开零陵区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 改革工作部署推进会(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1日前)。
(二)工作实施阶段
1.移交房屋登记历史测绘成果和调查成果(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5日前);
2.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5日前);
3.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5日前);
4.编制发布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业务办理流程图和时限表(完成时限:2018年11月15日前);
5.建立部门间信息流转机制或做好部门信息系统间的对接(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前);
6.调整优化、测试办理流程(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前);
7.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试运行(完成时限:2018年12月15日前);
8.整合城镇国有土地、房屋存量登记数据(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9.推行“外网申请、内网审核”(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七、具体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将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讲政治、顾大局、强服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改革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零陵区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配套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共同推动业务融合、流程再造和窗口重构,按照工作实施方案逐步落实好改革任务。
(三)夯实工作基础。加大投入,完成历史测绘成果移交及城镇国有土地、房屋存量登记数据的初步整合。加快1:2000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建设和应用,进一步夯实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基础,建立权籍调查成果常态化更新维护机制。进一步完善窗口软硬件设施,保证综合受理窗口外网内网并行使用。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共享交换平台,为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提供支撑。
(四)落实资金保障。本次改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将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设施建设、平台搭建、数据整合、权籍调查、信息共享、人员培训等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队伍建设,加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为民服务理念和能力。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持续纠正“四风”问题,坚决整治为民服务意识淡薄、违反廉政纪律等问题,打造一支“守规矩、有能力、敢担当、会干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队伍。
(六)加强宣传引导。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在相关网站、办事大厅公布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时限,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广改革经验,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成立零陵区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略)
2.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部门服务清单(略)
3.零陵区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点(略)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略)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略)
6.抵押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略)
7.预告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略)
8.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流程图(略)
9.二手房转移登记流程图(略)
10.房屋抵押权登记流程图(略)
11.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办理时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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