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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区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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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医疗保障局 零陵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零陵区税务局 零陵区教育局 零陵区残疾人联合会 零陵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零陵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零医保发〔2020〕11 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36号)及《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永州市教育局 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永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永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永医保发[2020]3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全力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参保政策
(一)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具有本区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在本区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城乡居民、非本区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区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以及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市、县(区)两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县(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1年7月底前100%到位。区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造成省财政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扣减部分由区财政自行补足。
(三)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2021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80元/人。
(四)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 50%以上的资助,资助标准为145元/人;对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即280元/人;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渠道参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标准给予补贴,资助标准为145元/人;社会保障兜底对象(既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又是农村低保“一类”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渠道资助145元/人,区财政资助135元/人,个人不缴费;其他残疾人(三、四级残疾)如同时具备其他贫困身份的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其相应贫困身份的标准予以资助;边缘户参保资助按省市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资助标准的50%执行,资助标准为75元/人。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困难群众参保,享受部分资助政策的,实行同缴同补;享受全额资助政策的,实行政府全额代缴,确保个人缴费与资助符合统一征收标准。
(五)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1年度参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60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新增未参保的贫困人口)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六)参保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按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在户籍地以外统筹地区已经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后可不以户为单位重复参保。
三、业务经办
(一)缴费方式。各乡镇、街道(社区)组织开展城乡居民集中参保缴费工作,并于2020年9月10日前对参保缴费花名册中的各项基础信息进行核对、修正、填报,确保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准确无误。在校大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由各高校统一组织、统一参保。推行“湘税社保”手机APP或微信小程序缴费、银行代扣代缴、银行智能POS机缴费、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缴费等信息化便捷渠道,进一步方便城乡居民缴费续保。
(二)缴费流程。原则上采取由村(社区)、高中等院校等代办单位通过现场指导、代办帮助缴费人通过“湘税社保”手机APP或微信小程序缴费,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不具备网络缴费条件或网络缴费推进慢的乡镇、街道,可采取现金方式集中代收城乡居民医保费,以代办单位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作为缴费人缴费依据。
(三)完善台账。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定期通过医保系统查询未缴费人员名册,分发各村、社区。各村、社区具体开展实施缴费工作,按月将已缴费名单提交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建立完善参保缴费台账。
(四)信息推送。税务部门应于缴款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已完成缴款审核的人员信息推送至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确认完成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的信息录入医保系统。税务部门应在12月25日前完成缴款审核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录入、缴款审核,致使参保人员无法在2021年及时享受待遇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应责任部门自行负责。
(五)贫困人口参保
1.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及时向各乡镇、街道拨付贫困人口参保资助金。
2.各乡镇、街道应在医保系统中对扶贫办确定的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户”,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低保人员”、“农村低保人员”、“社会保障兜底对象”、“特困人员”, 残疾人联合会确定“贫困残疾人”等六类型进行精准标识后,采取现金方式集中代收代缴贫困人口减免后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并通过“湘税社保”手机APP或微信小程序、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银行柜面等渠道按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代缴。对未参保的贫困人口按“户口外迁”、“死亡”、“参军”、“ 服刑(外逃)”、“参加职工医保”、“学生参保”、“个人缴费资金补贴不到位”等七种类型在比对系统中进行未参保原因的精确标识,并建立未参保台账,真正做到未保有因。已完成缴费和未完成缴费的贫困人口名单应每月报送本地区医保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城乡居民参保征缴工作,明确参保缴费时间、落实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明确医保、税务、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和任务,于9月20日前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落实工作经费,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做好配合衔接。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参保登记数据录入、传输等问题,税务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做好城乡居民保费征缴工作,及时完成缴费审核,加快推送缴费信息,确保缴费人群及时享受待遇;在开展征收工作的同时,区医保、税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村组要积极做好存量数据的核对工作,确保缴费人参保信息准确无误、缴费人待遇不受影响。
(三)确保费款安全。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应当坚持以城乡居民自主缴费为主,代办缴费为辅;以网络缴费为主,现金缴费为辅的原则。使用《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采取现金方式代收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乡镇,应当建立健全票证管理、票款结报等制度。票款结报应当规定结报时限、频率,设定结报人数、金额最高上限,登记缴现人员清册;费款应当即时存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对公(集体)银行账户,防止费款被截留、挪用的风险。乡镇、街道应当定期通过各种缴费渠道或直接向税务部门批量申报入库费款。2020年12月15日,必须全部关闭现金缴费方式;12月31日前,乡镇、街道应当完成现金缴费清算、票证缴销等工作,并向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清算结讫证明文件。现金缴费未能在集中缴费期内申报入库,致使参保人员无法在2021年及时享受待遇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应责任部门(责任人)自行负责。财政部门负责票证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票款结报工作;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现金缴费清算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基层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保缴费。每参保缴费一户,就要发放一份医保政策宣传单,切实保障参保缴费居民的合法权益。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与区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农民工返乡契机,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参保征缴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和舆论方向,提升全民参保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我要参保”的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参保征缴完成情况,将作为乡镇、街道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