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1541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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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2025年8月25日,本局委托永州市零陵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对当事人生产的“福运来大米”(生产日期:2025年8月12日,型号规格:25kg/袋)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说明来意,亮执法证后,向当事人送达了由永州市零陵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2025-J0088,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实测值为5.1,标准值≤1.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核查未发现与抽检同一批次的“福运来大米”。
当事人接收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9月25日提交了复检申请。2025年1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食品的复检检测报告送达于当事人,编号:NO:FHN20251049249,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
/T1354-2018《大米》要求(实测值为3.9,标准值≤1.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销售给永州零陵区谷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香粘王大米”(生产日期:2025年8月7日,型号规格:15kg/袋),2025年8月26日经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对永州零陵区谷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香粘王大米”(生产日期:2025年8月7日,型号规格:15kg/袋)进行抽样检验,于2025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说明来意,亮执法证后,向当事人送达了由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2025-J0251,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实测值为3.2,标准值≤1.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柒佰捌拾元(¥5780.00);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陆仟柒佰捌拾元(¥6780.00)。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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