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1542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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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2025年9月17日,本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零陵区潇湘社区生活馆经营的“花生(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日期:2025年9月15日)、“瓜子(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日期:2025年9月15日)进行抽样检验,于2025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由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上述“花生”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XBJ25431102570837886ZX,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实测值为0.78,标准值≤0.5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出具上述“瓜子”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XBJ25431102570837887ZX,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实测值为2.3,标准值≤0.8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核查未发现与抽检同一批次的“花生”“瓜子”。
核查处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元(¥135.00);
3.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伍元(¥1365.00);
以上二项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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