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1512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2025年8月22日我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零陵区富家桥镇心相连超市购进的核桃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数量为3.018千克,备样数量为1.5千克。2025年9月19日,我局收到由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No:XBJ25431102570836625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赶到零陵区富家桥镇心相连超市,现场送达了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No:XBJ25431102570836625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内容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酸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其享有复检的权利。
核查处置结果:零陵区富家桥镇心相连超市经营的涉案产品货值低,且事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其次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罚款数额适当性和比例性的原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的罚款”的基准,当事人符合减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经综合裁量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叁元玖角(¥83.9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
3、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项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佰捌拾叁元玖角(¥583.90)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首页
零陵概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热点专题
数据发布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湘公安网备4311020200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