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1513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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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2025年8月28日我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零陵区壹加壹购物中心富家桥店购进的芒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数量为1.26千克,备样数量为0.6千克。2025年9月29日,我局收到由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No:XBJ25431102570836748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赶到零陵区壹加壹购物中心富家桥店,现场送达了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No:XBJ25431102570836748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内容为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其享有复检的权利。
核查处置结果:壹加壹购物中心富家桥经营的涉案产品货值低,且事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其次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罚款数额适当性和比例性的原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的罚款”的基准,当事人符合减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经综合裁量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陆元整(¥86.00元);
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3、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项合计罚没人民币陆佰捌拾陆元整(¥686.00)
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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