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5-01532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2025年9月24日,执法人员收到局食品药品安全抽检检测股移送的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对永州零陵区谷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香粘王(大米)”批号:20250807,进行抽样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J025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碎米(小碎米)[计量单位:%,标准指标:≤1.5,实测值:3.2]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4日将检验报告(NO:2025-J0251)送达给了当事人,并对其销售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食品,已使用完毕;该公司食堂负责人认可检验报告,不申请复检,现场提供了供货方永州市零陵区田园米厂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
核查处置结果:
1.当事人涉案产品不合格指标项对人体生命健康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社会影响较低,违法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少;2.当事人收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3当事人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严格控制检测进出仓货物质量;4.鉴于当事人也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是不合格产品,所使用的大米,碎米(小碎米)不合格 ,也未出现因食用该食品出现不良反应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陆佰捌拾叁元贰角(¥4683.20)。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陆仟壹佰捌拾叁元贰角(¥6183.20)。
网站首页
零陵概况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热点专题
数据发布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湘公安网备4311020200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