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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3-00760 发文日期: 2023-03-08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使用叉车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案例
2023-03-08 08:52 来源: 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市场监管局 【字体:   打印


2022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在永州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正在使用,不能提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前改正。2022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复查,该公司仍未建立该台叉车的安全技术档案。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2022年12月15日,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使用叉车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警示】安全是生产的基石,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知法、守法、合法,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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