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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4-00526 发文日期: 2024-12-02 发布机构: 零陵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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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零陵区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2024-12-02 08:05 来源: 零陵区水利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水利局 【字体:   打印

关于印发零陵区水利局水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从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水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研究制定了《零陵区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零陵区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零陵区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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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水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永州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结合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区水利局应当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水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水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依法享有水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零陵区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协助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九条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水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必须严格按照省、市、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指定专人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每月定期将声像资料交由行政审批法制审核股存储。

第十二条水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疑义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水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水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记录的使用

第十四条水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区水利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分管行政审批法制审核股工作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水利局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九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条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二条行政审批法制审核股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水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三条行政审批法制审核股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零陵区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涉水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永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局机关各股室和局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行政审批法制审核股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水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水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价值20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涉案价值20万元以上;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局行政审批法制审核股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局行政审批法制审核股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行政审批法制审核股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局行政审批法制审核股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局行政审批法制审核股审核后,由局党组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行政审批法制审核股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决定按本制度向局行政审批法制审核股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行政审批法制审核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法制审核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行政审批法制审核股工作的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法制审核股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单位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行政审批法制审核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长报告。行政执法单位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股室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零陵区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省、市、区关于全面推进“三项制度”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原则

    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二、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予以公示。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决定(结果)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示载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零陵区政府网站“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为主要公开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四、公示程序

    主要分事前公示和事后公示两个环节。   

    事前公示程序包括:

1.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予以公示;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予以公示;

3.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执法承办股室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股室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事后公开程序:

1.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2.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结果)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3.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五、监督检查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股室及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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