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4-01128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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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10月9日)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救济途径 |
| 1 | 永零农(动监)罚〔2024〕1号 |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 唐立春经营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 432901********8916 | 2024年8月21日早上6点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时,发现停靠在零陵区七里店街道春天广场旁的电动三轮车车上装运有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牛肉产品13.40公斤,经咨询销售单价70元/公斤,货值938元,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牛肉产品13.40公斤;2.罚款281.4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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