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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4-00855 发文日期: 2024-10-09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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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10月)
2024-10-09 15:51 来源: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主体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执法主要事实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救济途径
1 永零农(种子)罚〔2024〕1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何仙观爱国副食批发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432901******8351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序号:21”之规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永零农(农药)罚〔2024〕1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零陵区邮亭圩镇心连心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432901******3893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之规定。 1.没收农药产品114瓶;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永零农(农药)罚〔2024〕2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零陵区黄世贵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43290******8355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之规定。 1.没收农药产品33包;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3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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