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431102009/2024-00851 发文日期: 2024-09-30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零陵区农业行政处罚公示(9月)
2024-09-30 12:33 来源: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主体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执法主要事实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救济途径
1 永零农(动监)罚〔2024〕1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唐立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432901******8916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之规定。 罚款281.4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永零农(渔政)罚〔2024〕3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秦中生、秦明忠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湘江西源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432901******5114432901******5116 当事人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湘江西源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序号2之规定。 1.没收违法捕捞工具电鱼设备一套;2.没收渔获物15.08千克;3.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永零农(渔政)罚〔2024〕03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滕小春违反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43290******8911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政)》“序号3之规定。 1.没收渔网一张;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永零农(渔政)罚〔2024〕05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唐国太违反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432901******0037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政)》“序号3之规定。 1.没收渔网三张;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永零农(渔政)罚〔2024〕02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陈日兴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432901******8332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政)》“序号1之规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设备一套;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零陵区数据局
联系电话:0746-6332117网站标识码:4311020009
备案号:湘ICP备11003146号-1  湘公安网备43110202000118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萍洲中路100号
E-mail:linglingzwzx@163.com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 监督一点通
  • 三湘e监督
  • 湘易办(安卓)
  • 湖南省政府网
  • 适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