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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009/2024-00820 发文日期: 2024-07-31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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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罗先艮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公示
2024-07-31 11:08 来源: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机构: 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主体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执法主要事实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救济途径
1 永零农(渔政)罚〔2024〕01号 永州市零陵区农业农村局 罗先艮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432901******4571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之规定。 1、没收竹筏一艘、鱼网一张、纤维袋一个;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6元;
3、罚款人民币3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726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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