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3-00317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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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林业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林业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实施部门
零陵区林业局
四、办理条件
1、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五、申办材料
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
六、执法流程
1、受理。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3、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后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1)经调查发现没有违法事实的,填写《撤销立案呈报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撤销立案,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2)经调查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填写《案件移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3)经调查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填写《案件移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呈批表》,并连同证据等有关材料报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林业局负责人审批。
4、听证。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制作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5、审查与决定。林业行政负责人及法制机构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与执行。送达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场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2)当事人不在场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附有《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结案。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呈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一案一卷”原则,及时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七、办理期限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八、处罚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
九、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十、救济渠道
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监督、投诉、投诉渠道及途径
监督、投诉电话:0746—6223221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办公时间
电话:0746—6223221
地址:零陵区林业局
时间:法定办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