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2009/2023-00256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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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林业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滥伐林木案件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贺某某等三人在2020年3月期间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的情况下,合伙雇请砍伐人员在零陵区邮亭圩镇新光村“十份山”山上采伐林木,经林业技术鉴定:被采伐林木的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被采伐林木树种为国外松,被采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62.0255立方米,材积为43.3324立方米;经永州市零陵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对该采伐林木的价格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基准日:2020年3月16日,认定标的物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柒拾元整(¥:11570元)。 2022年2月8日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书提出“依法依规对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等三人滥伐林木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林木权属
贺某某等三人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的情况下,合伙雇请砍伐人员在零陵区邮亭圩镇新光村“十份山”山上采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依法对贺某某等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三人在2023年4月1日之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共计:1299株(433株×3=1299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肆万柒仟肆佰叁拾柒元整。(¥:47437元)
【法律分析】
滥伐林木主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①在客体上,该行为侵犯是国家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该案中,贺某某三人依法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期限未能完成采伐作业。②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超期采伐行为。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采伐已经超期限,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采伐的情况下,仍采取超期采伐的行为。④在主体上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本案中,贺某某等三人明知采伐已经超期限,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采伐的情况下采伐林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属于滥伐林木违法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的规定,贺某某等三人滥伐林木的数量为62.0255立方米,属数量巨大,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发后,贺某某等三人主动到案,并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贺某某等三人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参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贺某某等三人应对其破坏的森林资源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1倍的罚款。
【典型意义】
山林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改善土壤、防止风沙、净化空气、消除噪音等功能,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潜在的绿色能源,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关系国家生态安全。
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他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或者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木或其他林木的行为。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处罚,我们一方面严厉打击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一方面积极引导被处罚人采取复植补种等措施修复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恢复森林资源原有的生态容量和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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