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3-00220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零陵区林业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附件一:
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拒绝、阻碍监 督检查的行为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 后果轻微; 3.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 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一 十四条 |
区林业局 |
2 |
林木种子包 装、标签违规 行为 |
1.经营的林木种子数量200公斤 以下; 2.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包装,及时改正的;
3.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 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 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七十八 条 |
区林业局 |
3 |
未按规定建 立、保存林木 种子生产经营 档案的行为 |
1.及时改正了不符合规定、内 容不完整的林木种子生产、经 营档案; 2.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 档案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七十五 条 |
区林业局 |
4 |
刻划、涂污风 景名胜区景 物、设施或者 在风景名胜区 内乱扔垃圾的 行为 |
1.初次在景物和设施上刻划、 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 垃圾; 2.破坏程度轻微;
3.主动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他有效补救措施; 4.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1.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 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 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 、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 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零 六条 |
区林业局 |
5 |
未经批准进入 自然保护区的 行为 |
1.初次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 区实验区,经劝阻后及时撤离 2.对自然保护区未造成影响; 3.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 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 管理机构管理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九十六 条 |
区林业局 |
6 |
不遵守森林公 园规章制度或 不服从森林公 园管理的行为 |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符合条件的森 林公园管理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一 十一条 |
区林业局 |
7 |
不执行森林公 园规划和履行 管理职责致使 森林风景资源 质量等级下降 的行为 |
1.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 ,经整改能迅速恢复的; 2.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3.及时整改到位 |
1.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七条:森林公园管理组织不执行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履行森林公园管理职责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 量等级下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一百一 十二条 |
区林业局 |
8 |
危及候鸟生存 、繁衍活动的 行为 |
1.情节轻微,暂时对候鸟没有 造成危害; 2.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3.及时改正 |
1.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 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三十五 条 |
区林业局 |
9 |
违法开展林木 转基因工程活 动的行为 |
1.主动及时停止林木转基因工 程活动; 2.没有违法所得; 3.属于非经营活动,并整改到 位 ; 4.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1.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 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 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八条、分则第九十一 条 |
区林业局 |
附件二:
市场主体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林业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1 |
伪造、涂 改、买卖 、转让森 林植物检 疫单证、 印章、标 志、封识 的行为 |
1.认错态度好 2.能主动改正且未造成严 重后果 |
罚款按省局自由裁量 权标准最低标准执行 ,其他处罚按法律法 规规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 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 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 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 志、封识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 )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 所 得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4.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 一百一十七条 |
区林业局 |
2 |
未按规定 调运、隔 离试种或 者生产应 施检疫的 森林植物 及其产品 的行为 |
1.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 生物; 2.主动改正,消除或减轻 行为后果 |
罚款按省局自由裁量 权标准最低标准执行 ,其他处罚按法律法 规规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 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 、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 )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 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 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 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的 ;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 )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 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 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
责任人承担。
3.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 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 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5.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 六十三条 |
区林业局 |
3 |
违反规定 调入松科 类植物及 其木质产 品的行为 |
1.情节较轻,未造成重大 危害后果; 2.主动改正,消除或减轻 行为后果,或者配合行政 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 |
罚款按省局自由裁量 权标准最低标准执行 ,其他处罚按法律法 规规定 |
1.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 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 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
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 六十八条 |
区林业局 |
4 |
损毁国有 林场林木 及设施、 设备的行 为 |
1.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 轻微; 2.态度较好的 |
予以警告 |
1.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二)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九条、分则第 一百二十八条 |
区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