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3-00318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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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林业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机构名称: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
负责人:唐高峰
机构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新街32号
办公时间:8:0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46-6223221
电子邮箱:yzlllyj@126.com
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永州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8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州市零陵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林业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区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区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区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措施、规划、标准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花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依照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依照相关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建设实施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化灾害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按照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和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指导全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公园申报、设立、规划、建设等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等事项受理、办理及行政许可窗口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七)负责组织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区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林业要素市场、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协助调处山林权属纠纷。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制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措施,拟制相关林业产业标准意见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意见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核准区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制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职能转变。区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第五条 区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综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二)财务股。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人事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资工资、社会保险工作。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造林股(加挂退耕还林办公室、长防林办公室、种苗站牌子、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制订实施全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长防林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区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长防林工作;组织实施重点造林工程:承担全区种苗、造林、管林质量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石漠化防治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管理使用林业建设资金;组织指导全区国土绿化技术、质量管理和验收监测;组织实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指导山区综合开发,承担油茶等经济林的培育和开发利用;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五)资源林政法制股(加挂公益林管理办公室、林产工业管理站、行政审批股的牌子)。组织实施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等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国土绿化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方针政策的落实;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负责林业法制工作,组织开展普法教育;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协助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林业要素市场、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实施。指导全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指导、监督全区林业要素市场建设;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年检事项的受理、办理及行政许可服务窗口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六)森保股(加挂野生动植物保护股的牌子)。组织、指导全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工作;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区湿地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保护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区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经营利用、运输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按分工承办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出口管理工作;审批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和经营利用限额;负责指导全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七)林地管理股。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依法应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负责按规定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