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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888/2012-00784 分类:  
发文机关: 区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2-03-08
名称: 零陵区国土资源局接履桥镇接履桥村王家组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案
文号 :    
零陵区国土资源局接履桥镇接履桥村王家组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案
2012-03-08 00:00 来源: 零陵区国土资源局 发布机构: 区国土资源局 【字体:   打印

案由:

201226,零陵区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接履桥镇接履桥村王家组存在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现象,对此,我队多方面进行调查取证,该宗地位于零陵区接履桥镇接履桥村王家组,322国道与永连公路交叉处,地名叫青山岭。20111117,接履桥村王家组与永州市恒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接履桥村王家组将青山岭土地使用权及所有权转让给永州市恒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面积经他们自己丈量为24.819亩,总共计913339.20元,土地款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组长王小定。王小定在领到土地款后,全组人员2012年正月17按人田各半的方式分配到各家各户,每人2600元,每亩田2688元。其中只有一户叫盛铁桥的村民没领钱。20122月份,经国土部门实地勘察测量实际面积为20.7738亩,地类为林地。其行为属非法买卖集体土地。

 

处理结果:

零陵区接履桥镇接履桥村王家组未经批准于201111月将本组责任山20.7738亩卖给永州市恒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63条之规定,属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永州市恒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非法与零陵区接履桥镇接履桥村王家组签订购地协议,并已付清了购地款,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事实。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81条之规定对接履桥镇接履桥村王家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13339.20元。

2、            鉴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此案已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已受理此案,该案犯罪嫌疑人王小定已被判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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