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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2888/2010-00801 分类:  
发文机关: 区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10-01-21
名称: 欧廷如、欧廷辉兄弟非法开采锰矿案
文号 :    
欧廷如、欧廷辉兄弟非法开采锰矿案
2010-01-21 00:00 来源: 发布机构: 区国土资源局 【字体:   打印

欧廷如、欧廷辉两兄弟非法开采锰矿案

 

一、当事人情况:欧廷如,男,1961年出生,高中文化,零陵区珠山镇徐家村一组村民。

二、经调查认定的主要事实

 欧廷如、欧廷辉两兄弟自2009年初以来擅自在珠山镇徐家村一组无证非法开采碳酸锰,经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珠山镇政府多次责令停止非法开采,欧廷如、欧廷辉两兄弟拒不停止开采、破坏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达600700吨,矿产品位:14-15%,市场价格:210-230/吨,开采成本:100-120/吨,欧廷如、欧廷辉两兄弟从中非法获利7万余元。

三、违法性质及处理意见

 欧廷如、欧廷辉两兄弟非法开采碳酸锰、破坏矿产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破坏资源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将本案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欧廷如、欧廷辉两兄弟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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