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2009/2023-00367 |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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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零陵区南津渡办事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待评估 | 文号 : |
南津渡街道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全力营造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和公众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扎实推进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零陵区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核实举报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负有管理职责和特定义务的人员不属于奖励范围,不予奖励。
二、举报办法
1.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来信、电话等方式举报。
2.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应负相应责任。
三、举报事项
1.非法猎捕、杀害、运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2.非法生产、经营利用、收购、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通过铁路、公路、快递等交通物流非法贩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4.未经许可擅自宣传含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字样广告的违法行为;
5.其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奖励标准
1.举报保存、出售、加工生产(套、网、电击、毒药)等猎捕野生动物工具,查证属实的,每件猎捕工具奖励200元。
2.举报使用各类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每案奖励5000元;行政案件的,每案奖励1000元。
3.举报违法运输、携带、寄递售卖(包括网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每案奖励5000元;行政案件的,每案奖励1000元。
4.举报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诱导顾客的,每案奖励500元。
5.举报经营利用、食用野生动物的,查证属实,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每案奖励5000元;行政案件的,每案奖励1000元。
五、调查核实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属地派出所受理核查。调查核实并决定立案后,由调查核实人员填写有奖报告核实单,报零陵林业局审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核实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告知核实结果和奖励金额,并向举报人送达举报受理单、调查核实单和奖励兑现单,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六、奖励原则
1.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2.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七、奖励兑现
1.有奖报告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通过现金支付方式直接奖励,也可根据举报人意愿通过现金领取、银行转账等方式兑现奖励。
2.兑现时间在调查核实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3.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领取奖励回执单。
4.兑现奖金时须提供报告受理单、调查核实单、奖励兑现单和支付凭证,经汉滨区林业局审核确认。
八、保护措施
举报受理单位和奖励办理人员要对举报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报告受理记录。对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给举报人造成现实危害,对工作造成被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