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等需要,还存在需要收回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行为,统一补偿标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考省内其他县区的经验,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局在《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永自然资发〔2024〕1号)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蓝山县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
三、制定主要历程
自2024年12月上旬开始起草。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十条,包含总则、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特别规定、附则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该部分明确了行文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原因及实施主体等。
第二章 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部分第四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了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以及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的执行措施等。
第三章 特别规定部分第六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了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提存的情形和领取土地补偿提存款的程序等。
第四章 附则部分第八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了《办法》施行起始时间、施行准则、相关政策规定和有效期等。
蓝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