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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及隐蔽工程签证管理办法(草案)》
  • 2022-01-04 15:22
  • 来源: 县财政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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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审批手续,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避免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超”现象,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永政发[2021]1号)文等文件精神,在《蓝山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隐蔽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蓝政发〔2012〕13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近几年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财政部门作为全县设计变更及隐蔽工程签证审查的管理部门,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审查等工作,共同为项目建设服务。

第二章 变更签证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因特殊原因产生合同外工程量的,工程变更执行以下程序:经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按设计变更规范提出申报、监理签字、业主确认及领导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实行可行性技术评审和造价增减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并坚持事前控制、事中监督,按程序审核审批、在限定时间内备案的原则。

第三章 变更签证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将工程地质勘察文件、施工图、工程招标文件、施工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设计变更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办理工程变更审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变更签证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签证的内容及范围、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增减、变更签证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必要的图纸、工程变更费用预算书(表)及计算资料等。    

第七条工程变更签证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审批权限

工程变更致使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批复的,先按概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调整概算或落实责任;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在概算批复金额内的,须按以下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变更签证申报累计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认定。建设单位将变更签证和会审意见报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该项目竣工决算时调整造价的依据。

(二)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建设单位要按以下程序办理:1、书面报告财政部门;2、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财政、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到现场核实后进行会审,出具会审意见;3、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上报财政部门;4、财政部门审定后报财政局领导审批。(三)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3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要按以下程序办理:1、书面报告财政部门;2、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财政、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到现场核实后进行会审,出具会审意见;3、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上报财政部门;4、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县政府领导批准;5、县政府领导批准后,财政部门下达工程预算调整批复。作为该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时调整造价的依据。

(四)变更签证申报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1、按本条第(二)款第1、2、3项程序办理;2、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审定;3、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财政部门进行工程造价评审,下达工程预算调整批复,作为该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时调整造价的依据。

(五)工程施工过程中,遇不可预见、不可抗力、较大安全隐患等急需处理的情况时,为确保安全、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由各相关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之后边实施、边报批。紧急会议须有财政、主管部门等人员参加有关资料和手续应在10个工作日以内补送、办理。

第四章 变更签证申报的时限

第八条 变更签证申报的时限:

(一)在发生变更签证前2个工作日之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情况应将工程变更签证申请报告在发生变更签证前2个工作日之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情况应将工程变更签证报告报财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并于现场踏勘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单笔变更签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如出现危及人身安全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设单位可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应立即口头报告相关部门,7个工作日内报批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材料、设备变更签证及暂估价费用的确定

第九条经批准变更主材(或设备、材料暂估价),根据合同资料,确实无法确定价格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监督职能部门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第六章 隐蔽工程的签证

第十条 合同内隐蔽工程的签证,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资金保障(管理)部门等派人共同现场签认,并提供相关影像资料。未履行签证手续、签证后不能计算工程量或自行封闭的,相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按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的,增加的建设费用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图缺陷或勘察资料与土质情况不符造成的变更,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

第十四条  申报变更调整时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资金管理(保障)部门应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蓝山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隐蔽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蓝政发[201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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