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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水利局解读《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 2025-10-24 16:00
  • 来源: 县水利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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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正式印发。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文件精神,我县需完成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一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规定。划定范围内禁止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二、文件制定过程

蓝山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是遵循科学划定、落地准确、边界清晰、便于管理的原则,采用定量判别为主、定性判定为辅的方法,在优先保障耕地保护红线和耕地恢复补充空间的基础上予以划定。以蓝山县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分布数据、蓝山县数字高程数据等数据为基础处理范围,衔接“三县三线”划定成果,补充耕地空间数据、最新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及其他生态敏感及管护数据,结合外业复核验证,确定划入禁止开垦的范围。最终形成蓝山县县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

蓝山县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形成初步成果后,分别向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涉及的14个乡镇,3个国有林场,黄茅岭茶场以及原种场征求意见,并按照意见完成修改,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公布。

三、文件主要内容

公告内容主要有3条。

一是明确了蓝山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蓝山县最终共划定1153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总面积为268.85平方千米,位于塔峰镇、楠市镇等14个乡镇,具体面积如下表所示。

蓝山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序号

乡镇名称

禁止开垦陡坡地图斑个数

国土面积(hm2)

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hm2)

占比(%

备注

1

祠堂圩镇

33

7247.55

1155.05

15.94

2

大桥瑶族乡

76

9216.17

1198.83

13.01

3

黄茅岭茶场

11

558.63

112.95

20.22

4

汇源瑶族乡

22

5071.25

1395.14

27.51

5

浆洞国有林场

63

6679.40

1106.18

16.56

6

浆洞瑶族乡

103

10294.36

2125.84

20.65

7

荆竹国有林场

110

12398.49

2296.29

18.52

8

荆竹瑶族乡

206

18982.59

4858.94

25.60

9

犁头瑶族乡

39

3327.22

1341.87

40.33

10

毛俊镇

87

10723.01

1636.44

15.26

11

南岭国有林场

15

1496.16

453.22

30.29

12

楠市镇

7

9051.67

52.01

0.57

13

所城镇

111

17233.86

3379.18

19.61

14

塔峰镇

122

26895.44

3049.03

11.34

15

土市镇

16

11379.56

352.67

3.10

16

湘江源瑶族乡

64

6240.66

1406.29

22.53

17

新圩镇

59

14161.66

819.94

5.79

18

原种场

1

76.81

7.92

10.31

19

太平圩镇

8

7175.75

137.48

1.92

20

城区

0

1639.11

0.00

0.00

合计

1153

179849.35

26885.27

14.95

二是规定了禁止事项。禁止在划定的陡坡地范围内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此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对已经开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耕地保护、生态建设相关政策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

三是载明了执行时间。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是指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违反公告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3.识别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方法:此次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均在坡度25°以上的林地内,不属于耕地范围,禁止毁林开垦;有其他需求的,可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比对矢量数据,进一步明确范围线,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4.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管控方式: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主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控,纳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测平台进行监管。

咨询部门:蓝山县水利局

咨询电话:0746-225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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