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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自然资源局解读《关于调整蓝山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
  • 2024-09-30 16:28
  • 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县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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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出台背景及意义

2019年8月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4118日省政府发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对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2024827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245号),对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

本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新的政策要求的实际举措,是紧跟我县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具体体现。

二、《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地类系数。根据湘政发〔20241号、政发〔20245号文件精神,结合蓝山县实际情况,地类系数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二)关于区片等级。湘政发〔20241号、政发〔20245号文件规定:“原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这是一个大前提。我县分为Ⅰ区塔峰镇:花果园村、榴源村、舜东村、岭脚村、和平两江村、五里坪村、团结村、舜水村、东北村并入南门社区、塔峰村并入三蓝社区、福正村、高阳村、保干村、富阳村、果木村、东侧村、社门村、古城村、新民村、西外村、三里村、东江村、西埠头村、西南村、荷叶塘村。Ⅱ区塔峰镇及其他乡镇塔峰镇:绿源村、永胜村(农村社区)、高峰村(农村社区)、光明新村、总市村(农村社区)、金银福村、源桐星村、小泉村、白曜村、蒋家村、近江村、界头村、竹市村、成家村、大富头村、下坊村、星潭村、岩口村、火市村(农村社区)、红日村、湖叠村、三和新村、排下村、溪林村、友谊村、六七甲村、八甲村、雷家岭村、井湾村。毛俊镇、所城镇、太坪圩镇、新圩镇、土市镇、祠堂圩镇、楠市镇、犁头瑶族乡、汇源瑶族乡、湘江源瑶族乡、浆洞瑶族乡、荆竹瑶族乡、大桥瑶族乡等乡镇所辖村、居委会和社区。

(三)关于施行时间。本次征地补偿标准的发布时间是2024年9月26日 ,而《通知》明确新补偿标准的施行时间是20241月1日,此举确保了我县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与省湘政发〔20241号、政发〔20245号文件规定的时间保持一致。其中因补偿标准调整政策发布滞后,致使自20241月1日至《通知》印发期间内发布征地实施公告的项目,要求按新的《关于调整蓝山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片区划分的通知》重新核算征地补偿费用,并足额补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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