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当前,我县大中型货运机动车在中心城区高位运行、随意停车卸货,是造成城区道路不畅、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和减少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实际情况以及城区货车道路运行状况,蓝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代县人民政府起草《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中心城区对大中型货运机动车实施限时禁行管理措施的通告》,在中心城区范围分时段对大中型货运机动车采取限时禁行措施。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文件制定目的
进一步保障城区交通安全有序、人车物流畅通,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广大群众出行创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限时禁行时段
每日7:00起至22:00止为禁行时段(非禁行时段允许通行),请合理安排出行时间或选择绕行。
(二)限时禁行区域及道路
限时禁行区域:蓝山大道(不含)以东、南平路(含)以南、古城路(含)、城东路(含)以西、城东南路、舜乡路(含)以北中心城区以及塔峰东路以南、舜水路以北区域内所有道路、背街小巷。
除限时禁行区域外,城区舜水路(舜水桥-教师村-教师进修学校段)、工业大道(南平路口至567超市段)、五里大道(南平路口至工业二路路口段)、三中路(博爱学校-消防救援大队段)、工业二路全段纳入限时禁行管理。
(三)限时禁行车辆类型
车身长度超过6米、宽度超过2.2米、高度超过2.8米的大中型货运机动车、轮式工程机械以及车身虽未超过6米、宽度未超过2.2米、高度未超过2.8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以及农用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货车等类型机动车、轮式工程机械等。
执行任务的军警运输、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应急抢险等大中型货运车辆不受限时禁行管理限制。
(四)违反限时禁行措施处罚
凡属限时禁行范围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通告》进入限时禁行管理区域道路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记分。
(五)申领限时禁行车辆通行证条件
对在禁行时段因生产生活确需进入县城中心城区的货运机动车(市政、自来水、煤气、通讯、电力抢险抢修、交通故障施救;环卫、绿化、园林等专项作业;绿色食品供应保障、重点工程建设、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轮式工程机械等),需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限时禁行车辆通行证。持限时禁行通行证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时间、路线通行。
(六)申领限时禁行车辆通行证方式
个人登陆手机交管“12123”APP,企业用户登陆互联网服务平台企业端申领限时禁行车辆通行证,或者直接到蓝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南平路245号)现场提出申请。
(七)禁行实施时间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