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1〕1号)、蓝山县人民政府印发《蓝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及隐蔽工程签证管理办法》(蓝政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将有利于我县提高投资监管法治化水平,集中聚焦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等重点,从严控制政府项目投资规模,维护政府投资计划的严肃性,对超出投资规模的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将有利于我县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为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建设创造宽松的法制环境。
二、《办法》制订的基本思路
(一)突出问题导向,实现投资管理更加精准、规范和高效。针对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还存在变更管理还不够严格,部分项目超概算、超投资的现象;部门职能职责还没有很好的厘清;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和策划谋划能力还不够等等问题。修订过程中,以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同时也有助于项目的高效推进。
(二)突出集成梳理,实现政策体系更加精炼、优化和完善。我县在政府投资项目集体决策、项目立项、概算调整、监督监管等环节缺少规范管理的政策文件,给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均带来了操作层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突出意见协商,实现文件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起草期间,发改局组织专题研讨座谈会议,书面征求多个部门意见,历时半年,经过几次大的修订,多维度地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推敲,力求文件修订既全面贯彻执行上级政策,也能较好切合我县实际,便于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实施,确保严谨科学和可操作性。
(四)突出服务理念,实现文件创造性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为切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以“最多跑一次”的政务服务理念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文件突出市场化改革方向,推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贯彻中央、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新要求,全面推行一次性审批改革,将并联审批、在线审批的要求贯彻到具体章节。强调公开化决策过程。政府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实行公众参与、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和风险评估制;按规定及时公开公布项目信息,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起草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第二章 投资决策,县直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实际需要和资金平衡可能,编制政府投资领域的专项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追加年度计划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项目审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应当履行咨询评估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可研批复等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第四章概算审核与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县发改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概算调整。第五章 工程变更及概算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建设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工程变更及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申报,遵从工程变更审核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同一项目原则上仅允许申请调整一次。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县发改部门、审计部门分别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跟踪审计; 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部门)的履职情况开展行政监察。第七章附则。
四、强化监管和责任追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与问责。一是全过程明确管控责任。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项目稽察制、跟踪审计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县发改委全过程稽察、县审计局加强重大项目的跟踪审计。二是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督”,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督”,建立以党内监督为根本、部门监督为主体、群众监督为基础、科技监督为手段的新型监督模式,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电子化监管,提高监管实效。三是加大责任追究。除对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作出明规定外,结合实际情况,此次增加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违法违规操作的追责内容,结合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降级、撤销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