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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发布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2024-03-29 09:31
  • 来源: 蓝山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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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森林是陆地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生态系统,是维护地球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县森林资源丰富,每年清明节前后是我县森林火灾高发期,特别是祭祀用火引发的森林火灾,屡禁不止。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的危害。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时间界定

明确本《通告》界定的“特别防护期”的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9日

(二)具体事项

一、严格管理野外用火行为。2024329日至202449日为清明节“特别防护期”,在森林防火区内实行野外禁火。严禁携带火种进山,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焚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及其他极易引起森林火灾等行为:清明祭祀活动期间、严禁祭祀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烛等用火行为。广大民众要破除陋习、采取文明的祭祀方式,倡导植树、送鲜花等文明祭扫新风、国家公职人员要争做文明祭祀的宣传者,引领者和推动者。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坟山、墓地、近山田梗等地段实行巡逻守护,并在进山路口设立检查哨卡,对进山祭扫人员进行登记;要加强对防火区内未成年人和智障人群的监管;要着力防控林区生产作业点、加工厂、旅游景点等重点地区,消除火灾隐患。

二、严厉查处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清明节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根据《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库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国家公职人员因祭祀引发森林火灾的、纪委监委将从严追责问责,对不遵守防火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积极监督举报,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人民政府。(火警电话:119,蓝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46-221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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