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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应急管理局解读《2023年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 2023-08-31 14:19
  • 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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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森林是陆地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肺”,是维护地球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县森林资源丰富,每年9月1日到次年4月30日,天气干旱,降水量少,林下可燃物极易燃烧,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大,易发生森林火灾。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时间界定

明确本《通告》界定的“禁火期”的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二)具体事项

1、防火戒严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野外烧田埂草、稻草、火土灰、木炭和炼山整地等;严禁在林区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烧蜂窝和点火把照明;严禁在林区野外乱丢烟头、火种;严禁在林区坟场、墓地周围及庙外点香烛、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2、国庆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和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在高火险天气,各乡镇场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防火部位和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加强巡逻检查,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各村(组)要组建3-5人的基层护林员队伍,在入山路口、重点林区、坟墓集中地段巡逻守护,严禁违规携带火种进山,落实好火源管控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4、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情节较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治安拘留;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场不予制止的,一律问责;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律严肃查处,同时追究行政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积极监督举报,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人民政府。火警电话:119,蓝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46-2213419。

(三)依法依规处理

公安、林业、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要加大监管力度,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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