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视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文件精神及本县实际,我局对《蓝山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新的《蓝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讨论稿)》〕。
二、文件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超过期限需继续执行的,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公布,《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山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蓝政发〔2014〕7号)已5年期满失效,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文件精神及本县实际,我局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牵头起草了新的《蓝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分别于2023年6月15日和2023年7月7日向社会公众和县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新实施办法(讨论稿)》。
三、文件主要内容
《新实施办法(讨论稿)》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基金管理和运营、基金监督、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金融服务和财政保障等十三个部分,大部分条款均参照湘政发〔2020〕19号和蓝政发〔2014〕7号文件制定,修订和完善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建立丧葬补助制度。《新实施办法(讨论稿)》中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一个月内主动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600元/人。”。
二是延续了蓝政发〔2014〕7号中的参保缴费补贴政策。《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山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蓝政发〔2014〕7号)文件规定:“建立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分级给予补贴。对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人40元;缴纳500至1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缴纳15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缴纳2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缴纳25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缴纳3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新实施办法(讨论稿)》延续了此项政策。
四、政策特点或创新举措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落实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全面建成更加公平、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五、新老政策差异
《新实施办法(讨论稿)》中新增了建立丧葬补助制度。《新实施办法(讨论稿)》中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一个月内主动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600元/人。”。
蓝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