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蓝山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一、《决定》制定的目的
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查找并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全县“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二、《决定》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0〕41号)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4、《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5、《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永市监发〔2020〕10号)
6、《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议>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及内容
县人民政府对以县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名义于2018年6月30日前制定,并列入了201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四、清理结果
经清理,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的2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37件宣布失效;有效期未满的6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对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沿用的4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公布(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有效期未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蓝山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