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巩固全县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招标投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以最严格的措施,持之以恒抓好招投标监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蓝山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严禁”规定》(以下简称《十严禁》)。为便于各单位更好地理解《十严禁》,抓好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十严禁》的背景和目的
2017年1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签署主席令,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版)》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立法修订。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第709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对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和责任做了细化明确。
2019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强调了依法纠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对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
2019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对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的招投标行为做了更细致的规定,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针对专项整治发现的突出问题,查找管理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结合全县招投标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核心问题、关键环节上,构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县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招标投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县发改委起草了《十严禁》。
二、《十严禁》起草依据及过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版)》及其实施条例;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22号)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6号);
4.《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5.《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
6.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9〕294号);
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
9.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发〔2018〕19号);
10.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6号);
11.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17号);
12.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十严禁”规定》的通知。
县招投标专治办和县发改委在《十严禁》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函征询等方式向县直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相应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十严禁》。
三、《十严禁》的主要内容及现实意义
《十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方主体责任、突出问题表现、具体惩戒措施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打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具体可行的指引,共计10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罚规定;二是明确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交易中心(平台)等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罚规定;三是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个人(自然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罚规定;四是明确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罚规定。
《十严禁》的出台,是我县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精神,落实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充分树立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同时,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提供更加有效的政策支撑。
蓝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