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蓝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及时反应 。县人民政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处置的科研与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地方与军队、部门与部门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与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一、应急处置机构及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委员会,县卫生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畜牧水产局、公安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我县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蓝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措施;组建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承担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蓝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委员会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卫生应急专业机构及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机构。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收治和转运工作;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医院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疫情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疾病和健康监测、健康教育、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验检测、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置等。
蓝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
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执行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置建议。
蓝山县卫生监督所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性卫生监督抽查工作。
第三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监测
1、医疗卫生机构监测
县卫生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县级综合医院要建立健全传染病筛查机构,安排具有传染病诊治经验的医师坐诊,及时检出与报告传染病病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要确定1名传染病主诊医生,专门负责传染病筛查与诊治工作。
2、其他监测
车站、旅游景点、宾馆、建设工地等要开展旅客、游客、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健康监测,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基层组织要密切关注本辖区内外出、外来流动人口的健康情况,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厂矿、社区、村组要密切关注本辖区、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疑情况,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二、报告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有权利、有义务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卫生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报告人畜共患病的动物疫情)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全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全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按法定报告程序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县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相关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报告方式
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使用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
5、疫情通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要根据事件性质和有关要求分别向周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发现国(境)外患者,或有国(境)外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省卫生厅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6、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其标准按可能发生的实际级别的相应情况确定。
县卫生局接到我县发生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的境外、县外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并提出预警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预警。
7、预警支持系统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保证监测系统完整。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市、县、乡镇(办事处)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报告系统,确保信息通畅。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传染病管理科,建立健全传染病管理工作规范,安排专职疫情管理人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搜集、报告与管理工作。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逐步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传递网络和统一的报警电话,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即: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腺鼠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霍乱在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动物间发生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境外出现人感染病例,本辖区内未出现人感染病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4人。
●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例以下。
●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到其它县区。
●发生霍乱暴发流行,一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县区;或市以上城市的市区近5年来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或2个以上县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感染病例。
●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4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5—9人。
●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周边县。
●全市范围内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全市范围内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1—100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全市范围内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或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人感染二代病例。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周边县。
●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0—9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0—19人,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9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4人。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波及多个市州,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2个以上市州同时出现人感染病例,有扩散趋势。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人以上。
●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省、市应急预案启动时,县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二、应急处置的原则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应急处置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和成立应急指挥部。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处置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抢救、边处置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邻县市的疫情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县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市卫生局报告有关信息。
(2)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调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省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
四、指挥和协调
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当地和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和现场处置。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应急委员会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各部门、各单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五、紧急处置
1、现场调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在1小时内派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
2、采样与检测
(1)标本采集
县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在进行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的同时,要按照生物安全防护及相关疾病标本采集、保存、运送要求,立即开展标本的采集与上送工作,并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做好住院病人标本的采集。
(2)标本检测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标本后,具备检测条件的,要在1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检测,并留样备查;对于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的,要立即报告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并安排专人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3、事件原因初步确定
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基本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召集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和参加医疗救治的医务人员会商,根据调查结果和临床表现,研究提出事件原因的初步意见,并及时报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通报医疗救治机构,为医疗救治提供指导。
4、现场控制
事件原因初步确定以后,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及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依法采取相应的现场控制措施。
5、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救治的原则,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救治的统一调度工作。
(1)现场医疗救援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派遣应急医疗救治组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病人抢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医疗救治组专家的意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和救护车辆分别接收不同情况的病人。轻度症状的病人由所在地医疗机构收治或者进行医学观察;重度症状的病人,由指定收治医院收治;危重病人由专人护送至指定收治医院抢救治疗。
(2)医疗救治力量调度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的综合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危重病人送指定收治医院救治、市卫生局派遣临床医学专家予以指导;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市紧急救援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就地救治的原则统一调配辖区内的医疗救治力量;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在省卫生厅的指导下,统筹调配辖区内的医疗救治力量。
(3)转运与转诊
紧急救援中心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转诊的指挥调度工作,急救中心(站)、传染病医院(病区)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具体承担病人的转运。
(4)病人的治疗与抢救
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要根据事件性质,立即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救治。
(5)病人的出院与观察
确诊病人经治疗达到规定的出院标准后方可出院,疑似病人排除诊断或达到临床诊断病人出院标准时方可出院。病人出院后,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追踪观察。
(6)消毒处置
县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人员到达现场后,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标本采集工作的同时,要迅速对患者居住场所、接触过的物品及其他可能污染的场所和物品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彻底消毒。在疫情处置结束后,要对疫区实行严格的消毒。
(7)交通口岸的检疫
因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置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部门要在汽车客运站设立传染病留验站。
留验站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留验观察、转诊以及初步调查、疫情报告工作,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向转诊的医疗机构办好交接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留验站应每天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留验站工作情况。
六、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和医疗救治等工作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防控工作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七、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在组织开展病人救治与现场处置工作的同时,根据疫情性质及危害程度,采取预防服药、预防接种、发放防护设备等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暴露人群。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医疗救治人员携带必要的药械在疫区开展巡回医疗,指导与督查水源、食品、环境消毒等工作。
八、社会动员与参与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动员社会成员参与时,按照分级动员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社会动员。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在疫情处置不同阶段,组织卫生行政等部门对已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总结,对社会、政治、经济、公众健康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早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十、新闻报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发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进行客观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境外记者采访由省外事办协调组织。
十一、应急响应的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及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报告。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合理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给予补偿。
二、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国际、国内红十字组织的支持,民政部门要积极募集应急物资与资金,对贫困人员进行救济。
基层政府要安排专人运送、分发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保险
事发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主动赶赴现场定损理赔。
四、调查与总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15天内,县卫生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以及处置类似事件的意见建议。评估报告应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信息保障
县、乡镇(办事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应急支援与准备保障
1、现场救援与装备保障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现场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的信息数据库,明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现场救援与装备类型、数量、存放位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要求,配备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车辆、药品、器械,并不断更新、补充。
在紧急情况下,县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辖区内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医药器械公司的救援设备与药械,任何单位不得拒绝,由此造成的损失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评估后,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中给予补偿。
2、应急队伍保障
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别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县卫生局组建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救治与现场调查处置队伍,每类队伍5—10人。
县卫生局对应急处置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资料库;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建立道路、水运交通运输保障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和驾驶员名册,保障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
4、医疗卫生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符合县情、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输协调、持续发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指挥系统、医疗救治机构和医疗救治队伍。县卫生局建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并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建立传染病院(区),设置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和重症监护室等科室的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并配足医务人员。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指定2家医疗机构为食物中毒病人收治医院。
5、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并依法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6、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做好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7、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8、社会动员保障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应急指挥部确定是否需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确需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时,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发动群众,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县人民政府指定广场、人防设施、体育场馆、学校等单位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人员疏散、救治后备场所。
三、宣传、培训与演习
1、宣传和培训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群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与能力。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列入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在职教育的基本内容,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培训。
2、演习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习。
县卫生局组织全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强化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三、监督检查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预案执行的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不同时期应急工作的重点,每年有针对性组织1—2次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和技术性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一、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定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刑事犯罪等突发事件引发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人畜共患传染病是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禽流感、口蹄疫等。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我国已消灭CRB。
二、奖励与责任
对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在应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或者滥用职权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附件
附件1:蓝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附件2:蓝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结束审批表
附件3:蓝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