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3日 星期三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应急管理
蓝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蓝政办发〔2005〕46号)
  • 2009-08-26 17:48
  • 来源: 蓝山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 作者:
  • 【字体: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总则
1.1目的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森林防火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资源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了科学应对森林火灾,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各乡镇场(办事处)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各乡镇场(办事处)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2.2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坚持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快速有效实施。
1.2.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科学扑救水平,切实加强扑火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1.2.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对森林火灾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建立和落实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防火新闻报道有关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蓝山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4现状
蓝山县是全省重点林区之一,森林资源丰富,农林交错,林区野外人为活动频繁,是森林火灾多发地区。特别是近几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我县干旱、高温、大风天气明显增多,高火险天气持续集中出现,森林防火期延长,火灾发生次数、因灾伤亡人数增多。随着气候的异常和可能突变,林内可燃物积累和火灾的周期性,蓝山县境内发生森林大火和重大人员伤亡的危险性越来越大,需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一般(Ⅳ级)森林火灾预警及Ⅳ级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并响应Ⅰ级、Ⅱ级、Ⅲ级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组织机构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对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林业局局长、县农办主任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林业局、县人武部、县农办、县发改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电信公司、县广电局、县气象局和县卫生局15个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各乡镇场(办事处)设立森林防火办公室,对本行政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
2.1.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对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
●对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对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应急委报告;
●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
●统一协调武警部队、消防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负责全县森林火灾信息的归口上报和统一发布。
2.1.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有关森林防火文件的起草把关和下达,以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通知。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规划,修订应急预案;组织森林防火扑火方面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综合管理、信息通讯和物质保障系统的建设;汇总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委。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和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县农办:加强森林防火的协调和检查监督。
县发改委:负责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调度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经费;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及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森林火灾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森林扑火救灾;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根据森林扑火需要,组织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县民政局: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如在扑火中发生人员伤亡时,负责做好安抚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办理免收森林防火车辆养路费、车辆购置税和公路通行费的有效证件,负责对森林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当森林火灾危及公路安全时,负责做好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协调和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免收森林火险预报、监测费用;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警预报特别是高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工作。
县广电局:组织电视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免费播放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森林防火预警警报;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案例宣传报道把关工作。
县电信公司:负责保障森林防火电话畅通,协调有关部门免费提供森林防火报警专用电话号码。
2.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预测和预警
3.1森林火情监测与报告
3.1.1人工监测。在重点林区和重要防火部位设置瞭望台和监测设施,安排专人24小时监测森林火情。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3.1.2群众举报。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及时向各级森林防火办报警。
3.1.3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各级森林防火办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向同级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并在1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重大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办。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县防火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个半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给市防火办。对发生《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8种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报告市防火办,由市防火办立即向省防火办报告。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场(办事处)防火办每天必须向县防火办报告一次森林火情。
3.2预警
3.2.1接警。各级森林防火办要设立接警中心,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接警。县防火办接警电话:0746—2213419。
3.2.2处警。各级森林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立即向当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报告上一级防火办。
3.2.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县林业局设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各乡镇场(办事处)要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火情瞭望台,森林防火期的高火险天气时段,要组织力量加强森林防火重点地区、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及时发现火情,消除隐患。充分利用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和公共通信网、短波接收、有线和无线网,实现森林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森林火灾检测预警系统运转正常,反应迅速。
3.2.4预警级别及发布。
3.2.4.1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较重(Ⅲ)、严重(Ⅱ)和特别严重(Ⅰ),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Ⅲ级预警:森林防火期,全县20%以上乡镇(场)办事处连续干旱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全县连续干旱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3天以上的时期。
●Ⅱ级预警:森林防火期,全县30%以上乡镇(场)办事处连续干旱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全县连续干旱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Ⅰ级预警:森林防火期,全县40%以上乡镇(场)办事处连续干旱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非森林防火期,全县连续干旱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3.2.4.2预警级别发布:根据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情况和县气象局提供的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等相关因素,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以发布Ⅳ级预警,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4.应急响应
4.1预警响应
●Ⅳ级预警响应:各级防火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Ⅲ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Ⅳ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Ⅱ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力量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根据需要与可能,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灾的危险性。
●Ⅰ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领导和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防止火种进山。
4.2报警响应
4.2.1分级响应
4.2.1.1Ⅳ级报警响应:森林火灾发生后,由火灾发生单位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先行处置,努力实现“打早、打小、打了”。当森林火灾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必须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视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主要领导赶到现场组织扑救。
4.2.1.2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需要市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的森林火灾,由县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协助指挥扑救工作。火灾现场指挥人员,由到达现场的市、县领导决定。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当立即了解火场情况,迅速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4.2.2应急处置措施
●迅速组织力量扑火救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对受伤者迅速进行救治。
●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若需实施人工降雨、局部交通管制等措施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2.3应急指挥原则
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办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
分区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现场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部队独立指挥: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2.4火灾扑救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安全放在首位。
●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保证人员和居民房屋安全,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特别情况的处理
●当森林火灾跨本县行政区域时,在省市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与相关县联系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当森林火灾跨市时,提请市防火办启动相应预案,由市防火办提请省防火办指定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工作。
4.4新闻报道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重点宣传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干部群众全力扑救森林火灾的情况;宣传武警官兵、消防官兵、公安民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扑火救灾的英勇事迹。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稿件,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核实后,由新闻单位按新闻纪律把关后发稿。
4.5应急行动结束
4.5.1预警应急行动结束:森林防火期内,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本级应急行动结束,执行下一级预警响应机制。非森林防火期内,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结束应急行动。
4.5.2森林火灾应急行动结束: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现场指挥部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认已彻底熄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向社会公布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森林火灾调查评估: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政府或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要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市防火办,由市防火办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防火办报告。
5.2森林火灾案件处理:对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要由森林公安机关对火灾肇事者进行侦查,依法进行处理。
5.3火烧迹地更新造林:对火烧迹地,要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被火灾损害的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4火灾损失财产处理: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被征用的财物仍完好无损的,及时返还;
●被征用的财物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被征用的财物已造成丢失或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
●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5扑火费用支付:扑火人员在扑火期间的工资及物资消耗费用,按下列原则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由起火单位支付;
●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由起火单位支付。
●上述应当由起火单位支付而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5.6医疗、抚恤: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奖;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干部、职工,由起火单位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6.综合保障
6.1扑火力量保障
6.1.1扑火力量的组成
我县组建成立36人专业扑火队伍,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学习管理规范,装备精良,有火扑火,无火宣传巡逻,做到扑火和巡查两位一体。各乡镇场(办事处)要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和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所需要求,实现森林火灾扑救专业队伍、半专业队伍、群众志愿者多位联动。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场(办事处)负责。
6.1.2扑火力量的调动
森林火灾发生后,需要请求市级增援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区增援。
调动公安武警、消防部队,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县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协调。
部队及民兵应急分队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
6.2扑火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要实行县、乡镇场(办事处)分级负责制。各乡镇场(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扑火物资器材供应。要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3扑火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建立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投入10万元,并从木材销售环节中收取防火费每年2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森林防火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宣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宣传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提高自觉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6.4.2森林防火培训: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干部、职工、群众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县森林扑火指挥部每年组织二次以上专业打火队的培训。
6.4.3预案演习: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原则上每年由县林业局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演习。通过综合演习,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根据本预案在应急处置中的适用和法律法规修改等情况,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修订完善。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的人员需要追认烈士的,由民政部门或军队系统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森林火灾行政人员过错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具体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承办。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邮箱:lsjjxxzx@126.com
主办: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蓝山县数据局(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联系电话:0746-2226151
备案号:湘ICP备05012207号  网站标识码:4311270010   湘公网安备 43112702000005号

  • 湖南省政府网
  • 蓝山政务
  • 承办:蓝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技术支持:开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