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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蓝政发〔2005〕5号)
  • 2009-08-26 17:48
  • 来源: 蓝山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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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1.2突发公共事件定义
本总体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本县甚至全省、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地震等;二类是事故灾难,如公路、水运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事故等;三类是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食物中毒、动物疫情等;四类是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3.2依法办事
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
1.3.3分级负责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3.4反应快速
完善及时、民主、科学决策程序,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救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机制以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3.5资源整合
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其基干队伍作用。
1.3.6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灾害防范意识教育,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1.4预案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县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该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范围内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县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1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为县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性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县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县专项应急委的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应急委,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第一副主任,分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工作)的副县长和武装部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政府办副主任、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主要参与部门、武警中队、消防中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1.2县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统称县专项应急委),为县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专项应急工作;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县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委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专项应急委,由分管副县长任主任,政府办相关副主任、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武装部、武警中队、消防中队有关负责人为有关专项应急委的副主任或者成员。
2.1.2县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应急委成立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有关副县长和武装部、武警中队等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统一指挥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专项应急委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入严重预警级别,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时,由县人民政府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该专项应急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和县专项应急工作的牵头部门、武装部、武警中队等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统一指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并可视情况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小组。
2.1.3县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1.3.1县应急委办事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县应急委的办公室,承担县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督促落实县应急委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拟订或者组织拟订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
●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承担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
●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2县专项应急委办事机构
县专项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县专项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2.1.4县应急工作专业人员顾问委员会
县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县应急工作专业人员顾问委员会。其职责是:平时为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县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提供指挥咨询服务。顾问委员会成员名单分别由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确定。
2.1.5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在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的领导下,实行应急工作分工负责制。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是专项应急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参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专项应急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由县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2.1.6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责任
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三、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政府监测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分别向同级应急委、主管部门报告。
3.1.2群众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
3.2预警
3.2.1信息收集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2.2信息处理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应急委办公室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3.3.2报警电话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
3.4.1.1预警级别的划分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省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4.1.2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Ⅳ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Ⅱ级)和特别严重预警(Ⅰ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1.3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县专项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3.4.2预警警报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县人民政府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网络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
3.5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报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6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发布预警警报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
4.1.1.1级别的划分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省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1.1.2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1.3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专项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4.1.2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4.2.1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故单位和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2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县应急委或者专项应急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4.3.1.1先行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必须快速作出反应,组织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或者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保护好现场。公民应当采取措施自救。
4.3.1.2设立现场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公安、消防、安监等主管、责任单位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由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由县人民政府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或者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讯车辆上设立现场指挥部。
4.3.1.3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等控制措施;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的措施;
●决定启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等保障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4.3.1.4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4.4.1县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4.4.2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
4.4.3现场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4.5新闻报道
4.5.1新闻报道的原则
新闻报道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的原则。重点报道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情况,现场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抗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感人事迹,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4.5.2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理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上级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1.2疫病控制
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5.1.3现场清理
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
5.1.4恢复与重建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及时组织交通、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5.2社会救助
5.2.1募捐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侨务联合会应当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其意愿。
5.2.2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3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4调查和总结
5.4.1调查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4.2总结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信息系统
县应急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在现有有关信息系统基础上完善功能,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之间、与政府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6.1.2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加强重要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配备应急保障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维护。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迅速开通应急通信联络。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储备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专业队伍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或者确定政府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的专业救援作用。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建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卫生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建设、电力等部门组建城市基础设施抢修队伍,通信部门组建通信队伍,交通部门组建运输队伍等。充分发挥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6.3.2企业队伍
矿山、危险化学品、电力、供水、供气、林场等企业应当组建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作为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响应队伍。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上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医疗卫生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食物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
6.5.2医疗物资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制订医疗卫生、物资调度等方案。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拟订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的准备方案,并加强基层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开展群众联防。
6.7物资保障
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
6.8资金保障
6.8.1政府专项资金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及时予以保障。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6.8.2企业专项资金
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6.8.3投保
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7.1专业人员培训
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7.2演习
7.2.1单项演习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新组建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半年演习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年演习一次。矿山、危险化学品、人群密集场所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演习。
7.2.2综合演习
县专项应急委定期进行各项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


八、监督检查与奖惩


8.1监督检查主体
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加强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公民、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8.2奖励
对严格执行本总体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8.3惩处
8.3.1行政机关的责任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
●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统一信息系统的;
●向上级行政机关谎报、瞒报、漏报、缓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不按规定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措施,导致发生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的;
●不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组织的财产的;
●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8.3.2社会组织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的;
●生产经营企业和人群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采取预防措施的;
●有关企事业单位未按要求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不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交通经营单位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和人员的。
8.3.3新闻媒体的责任
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道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4公民、组织的责任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公民、组织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不服从行政机关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或者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9.1预案体系与管理
9.1.1县总体应急预案
本总体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和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应急委办公室每年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践和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总体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使之不断完善。
9.1.2县专项应急预案
县专项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2制订与解释
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订与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应急委办公室承办。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总体应急预案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十、附录


10.1县直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应急委日常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金融、物价等经济安全应急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基建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经济委员会:负责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交通、通信、电力、医药等部门做好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交通、通信、电力、药品等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县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卫生防疫、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供水供气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县供水、供气、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动物疫病应急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县水利局、县防汛办: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物资。
●县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障工作。
●县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信息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基建项目。
●县人事局:负责公务员应急工作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人物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生应急工作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应急工作中行政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食品药品安全与供应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县通讯部门:负责各类应急工作的通讯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县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食保障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秩序。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工作常识。
●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县对台办公室:负责涉外涉台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涉台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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