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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蓝政办发〔2005〕35号)
  • 2009-08-26 17:48
  • 来源: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蓝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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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

1、总则
1.1目的
为切实抗御自然灾害,确保我县在遭受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时,规范应对灾害发生后的反应能力,应急救助工作能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根据我县地理山川构造特征和气候条件,考虑到我县历史上比较多发的灾害类型,结合实际,本预案适用范围的应急灾害主要是指全县范围内发生的较重洪涝、雪灾、山体滑坡、泥石流、气象灾害中的风雹灾等主要自然灾害,特别是容易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危害和影响的洪涝灾害。
1.3工作原则
实施蓝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坚持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工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综合协调,互相配合,反应快速,科学决策,切实做好自然灾害预测、灾害预防、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和灾民安置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增强灾害防范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受灾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4预案启动的条件
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时,预案予以启动。
1.4.1洪涝灾害
一个地方一次性灾害倒塌房屋50间以上;
一个地方一次性农作物绝收面积100亩以上;
一个地方一次性因灾死亡5人以上;
一个地方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一个地方一次性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或即将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100人以上;
1.4.2雪灾
一个地方一次性积雪深度分别为2—5、6—10、11—20厘米时,对应积雪持续时间为>40、21—40、11—20天时为重灾;
一个地方一次性积雪深度分别为5—10、11—20、>20厘米时,对应积雪持续时间 >40、>20、>15天时,为严重或特大灾;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蓝山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委员会,并成立应急指挥部。
主任和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民政的副县长
副主任和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发改委副主任、县财政局副局长、县民政局副局长,人武部、武警中队负责人
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
2.2蓝山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委员会主要职责
蓝山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委员会为县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全县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一般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3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粮食局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做好避灾场所、疏散点灾民必需的食宿物品供应工作;调拨应急救助粮款保障困难灾民基本生活;接收应急救助捐赠款物;发布灾情信息。
2.4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负责召开救灾指挥部成员等会议,通报全县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更大灾害,部署全县救灾工作;负责将我县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市政府或市救灾主管部门领导现场察看灾情,给予援助;负责动员县直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支援灾区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储备、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督促受灾地区救灾措施的落实;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
县发改委:安排较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奖金;负责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较大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组织灾民开展抢种、补种等生产自救。
县畜牧水产局:做好灾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防治工作。
县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全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灾区水利等设施的修复工作。
县规划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及鉴定抗灾能力等工作。
县交通局:会同县公路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保障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供应,抢修被毁公路、铁路。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气象灾害的现场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气候、气温变化、雨情、水情、汛情的分析、发布,及时提供气象资料;做好未来水流量以及可能出现的险情监测、预测。
县粮食局、县物资事务办、县药材公司、县石油公司、县煤炭公司、县供销联社:保证灾民粮、油供应;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县卫生局、县药监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开展应急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加强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组织医护人员和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和心理救助;负责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奖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县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灾区校舍的恢复重建。
县科技局:安排较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监测。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及协调救援工作。
县电力、电信、移动和邮政部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通信及邮路的畅通。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对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审计和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保证救灾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广播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和救灾宣传工作。重点报道应急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的措施和情况;宣传救灾政策,按要求制作专题灾情报告,报道抗灾救灾和赈灾募捐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
县人武部: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办事处)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灾区群众。
县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3、预测、预警
3.1预测、预警主体
自然灾害应急实行政府预测、预警。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委员会、民政、水利、气象、农业、交通、畜牧等部门建立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对灾害数据进行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县水利、水文、气象、民政部门要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易发性危险源、多发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加强预测,及时收集、分析自然灾害信息,及时报送县自然灾害应急委及县民政局;各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自然灾害预测工作,在多发和易发自然灾害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建立专职或兼职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员制度,做到一有灾害,能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同时各级政府要鼓励社会公民实事求是报灾。
3.2灾害信息通报
按照灾害信息管理规定,实行分工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县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发布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县农业局发布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自然灾害信息由各部门整理,及时通报县民政部门,并向县自然灾害应急委报告。
3.3自然灾害信息的收集及处理
各乡镇(办事处)及县水利、民政等部门在汛期和灾害期内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收集灾害信息,及时认真分析和评估灾害,并在12小时内上报县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县民政局),重要信息并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在上报同时,乡镇(办事处)应组织力量立即赶赴事发地,组织妥善处置、安置,防止事态扩大。
3.4灾情上报
所有灾情一律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同时通过灾害分析、统一灾害口径后,由相关部门汇总上报,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3.5自然灾害预警级别划分
按照自然灾害的范围、受灾程度和灾害发展的趋势,自然灾害可分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6预警主体
县人民政府确定并负责一般灾害(IV级)预警;市人民政府确定并负责较重灾害(III级)的预警;省人民政府确定并负责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的预警。
3.7预警级别的确定
县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在收集、核实已发生的自然灾害信息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研究判定,提出建议,报同级自然灾害应急委和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政府按规定权限确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通报可能受灾害的相邻县区人民政府。
3.8预警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发布预警,预测灾害发生的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的程度。
4、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有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害防御、灾害应急、抗灾救灾、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4.2灾情信息
4.2.1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2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4.2.3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2.4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2.5信息报告时间
各乡镇(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的3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报告2小时内进行审核上报市民政局。灾情稳定前,乡镇(办事处)每天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政府和县民政局报告,由县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灾情稳定后,乡镇在2个工作日内,将全乡镇(办事处)灾情汇总数据(含各行政村灾情数据)向县政府和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上报市民政局。
4.2.6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需救济人口台帐。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上述3个专门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4.3Ⅳ级(一般)自然灾害响应
县辖的某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符合本预案中1.4规定的预案启动条件的情境之一时,按以下程序启动预案:由灾害发生地乡镇(办事处)报告县自然灾害应急办公室(县民政局)----县自然灾害应急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县自然灾害应急委副主任(县民政局长)----县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主管副县长),由主管副县长主持县自然灾害应急委成员会议,审定预警或灾害损失程度,做出Ⅳ级响应指令和启动预案。
4.3.1响应措施
预案启动后,由县应急委启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武部、武警中队,上报市民政局和市人民政府;灾害事发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每日向县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上报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应视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迅速消除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灾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等控制措施;针对突发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发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的措施;决定启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等保障措施;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灾害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办事处)、社区必须快速作出反应,组织本辖区内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组织群众疏散和群众自救,并立即上报灾害情况。
4.3.2应急停止
灾害危害停止并无次生、衍生、耦发灾害发生时,受灾人员得到基本安置,由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将详细情况上报县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由县应急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经县政府确定,应急指挥部结束应急行动,Ⅳ级响应终止,并报市政府和市民政局。
4.4新闻报道
4.4.1报道原则
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4.2新闻报造的内容
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及对灾区人民的深切关怀;各级各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灾救灾工作的情况;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灾区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出来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各地相互支持,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精神,各地开展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的良好风尚;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人及国际组织、团体和友好人士对我县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防疫常识。
4.4.3新闻报道的组织与审批
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应送县民政部门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应送县水利部门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送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涉及风雹、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的,应送县气象部门审核;涉及部队内容的,送部队有关部门审核。经审核后公开报道的稿件,由电视台和永州日报社发通稿。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灾害应急办公室统一发布。所有抗灾救灾的涉外报道,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县侨务外事办公室具体负责。
5、灾后处置
5.1灾民安置
实行乡镇(办事处)安置为主,县支持为辅的安置原则。灾民安置主要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搭建帐篷等办法,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较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县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产生活。同时,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实际,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灾害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安置过程中的物资调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自负责所辖乡镇的物资调拨。同时,由县民政局根据需要,确定给予救灾物资补助和帮助。
5.2灾后救助
5.2.1灾后救济工作
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迅速组织恢复生产、抢种补种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劳务输出。各级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灾后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乡镇(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灾后现场清理,根据核实后的灾情,制定灾民救济方案,分步实施。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市下拨的救灾资金、物资;县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物资。各乡镇(办事处)分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市下拨的救灾经费配套使用。救灾款物安排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灾情,24小时内首先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5.2.2春荒冬令期间灾民生活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春荒冬令期间部分灾民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各乡镇(办事处)应在全面核查灾情基础上,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1斤基本口粮,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过冬度荒。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政策。每年9月下旬开始,各乡镇(办事处)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救济人口台帐。县民政局在当年10月1日(次年1月1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并附灾情统计表。各乡镇(办事处)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救济方案,上报县民政局和市民政局。县人民政府结合灾情实际,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下拨一般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款,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2.3灾民救助卡制度
按照上级规定,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5.3灾后恢复重建
5.3.1重建方针和方式: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亲帮邻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5.3.2重建要求: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在灾情稳定后,要建立因灾倒房台帐,并在3日内将本乡镇(办事处)倒房损失情况报县民政局并附统计表;乡镇(办事处)要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制订扶持并落实灾民建房的优惠政策;重建期间要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向县委、县政府、县民政局和社会通报恢复重建进度;要协调督促民政、财政、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广播电视、电力、通讯等部门及金融机构通力合作,共同帮助灾区灾民搞好恢复重建工作。
5.4社会救助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灾民捐赠资金和物资,帮助灾民克服生产生活困难和恢复重建。
6、保障措施
6.1救助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专项资金,并增列年度预算,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及时予以保障;同时,县人民政府积极争取上级专项经费补助;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主要帮助解决受灾严重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6.2物资和其他保障
县人民政府组织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应急采购制度。每年事先签订好救助物资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自然灾害信息、通信、交通、医疗卫生、治安保障系统;组织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专业队伍,如医疗救护队、建设、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抢修队和交通运输队伍等。充分发挥驻地武警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在应急救助中的作用。
7、监督检查与奖惩
7.1监督检查
县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本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加强对本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公民、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7.2奖惩
对严格执行本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全县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违反本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单位进行严肃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外,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本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本应急预案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公室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评审、适时修改,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订与解释。具体工作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公室承办。
本应急预案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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