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塔峰镇塔下寺文化夜市经营与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塔下寺文化夜市(以下简称“夜市”)经营秩序,保障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促进县域地摊经济健康、有序、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县相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与规范城市管理的要求,结合塔峰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塔下寺文化夜市内所有食品摊贩及其他商品或服务经营者的经营、服务与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夜市管理遵循“规范有序、便民利民、绿色发展、社会共治”的原则,在保障公共安全、城市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激发市场活力,满足群众消费需求。
第二章经营准入与备案
第四条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及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并将相关证照悬挂于摊位醒目位置。鼓励经营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及公众责任险。
第五条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等重点群体申请摊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安排。具体实施细则由塔峰镇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严禁摊位倒卖牟利。
1.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倒卖、炒卖、转租、转借夜市摊位使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当期经营资格,清退出夜市,所涉违法所得,报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经营者因自身原因确需退出经营的,应向塔峰镇人民政府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管理机构可按登记顺序或重新审核的方式安排符合条件的后续申请人接手经营,原经营者不得私自转让或收取任何形式的“转让费”、“介绍费”。
3.经营者连续停止经营超过15日且未向管理机构报备说明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管理机构有权收回摊位。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七条经营者须收摊后完成摊位清理、垃圾收集及场地恢复。
第八条实行“定点划线”经营。所有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区域和划线范围内经营,严禁越线占用通道、出入口、消防通道、盲道及公共活动空间。严禁私搭乱建固定或半固定构筑物。
第九条经营者摊位周边三米范围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经营者为责任区的责任人,应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设、堆放、搭建、张贴、涂刻等;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条严禁使用高音喇叭、高分贝音响等设备招揽顾客。餐饮类经营者须使用低噪音、高效能的加工设备,防止噪声扰民。
第十一条产生油烟的餐饮摊位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经营者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或检验义务,不得销售“三无”、过期、变质食品。鼓励经营者公开承诺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取暖或进行其他危险操作。鼓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夜市内使用燃气的经营者,必须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配件,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二)燃气钢瓶应安全放置,与明火保持足够距离,严禁倒置、加热;
(三)营业前及更换钢瓶后须检查是否泄漏,营业结束后必须关闭总阀;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对隐患立即整改。
第四章促进与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夜市经营者打造特色品牌,开发具有蓝山地方文化特色的产品和服务。支持引入传统手工艺、非遗展示等业态,提升夜市文化品位。
第十六条建立夜市经营者信用档案。对诚信守法、环境整洁、消费者评价高的经营者,在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或激励。
第十七条依托镇政府公众号、社区公告栏等平台,对夜市进行统一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吸引客流,促进消费。
第五章监督与执行
第十八条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0746-2213426蓝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0746-2213213永州市蓝山县生态环境局)和线上投诉渠道,24小时内响应受理。对查实的违规行为,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由本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蓝山县塔峰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蓝山县塔峰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