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市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订版)第十四条等法规,我局将依法对《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审验超过180日的部分车辆(具体车辆名单详见附件)予以注销。
如对拟注销事项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蓝山县交通运输局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需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请到蓝山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窗口进行审验;不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请到蓝山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窗口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涉及车辆应及时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电子证照除外)正、副本原件交至蓝山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窗口归档(地址: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工业园区科技路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46-2224456),逾期未交回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蓝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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