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
关于注销蓝山县铭祥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蓝山县铭祥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在申办营业执照和项目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已被蓝山县行政审批局撤销设立登记,属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对蓝山县铭祥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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