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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作风纪律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 2024-03-13 16:49
  •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
  • 发布机构: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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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作风纪律监督

举报方式的公告

省委省政府批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4313日至41日进驻永州市开展例行督察。现将《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公开,欢迎社会参与监督。如发现督察组及其成员存在违反《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的情形,可向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机关纪委反映。

举报电话:0731-856980430731-85698171(工作时间)。

电子邮箱:huanbaoduchaban@163.com.

(以上电话、邮箱仅受理督察组作风纪律监督方面内容)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2024313

  

附件: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政治建设,严明纪律规矩,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树立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良好形象,确保督察工作风清气正,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督察纪律规定如下

一、严守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精准督察、科学督察、依法督察,不准作表面文章,搞形式、走过场。例行督察进驻期间,严格落实临时党支部工作要求和“一督察两报告”制度,加强督察人员教育、监督和管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督察行为。

二、严守组织纪律。严格执行“一把手”负责制,听从组织安排,服从统一调度,执行组织决定,对督察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准擅自处置和对外发表个人主张。未经批准不准对外发布督察情况或接受采访。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

三、严守工作纪律。不准干预被督察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准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准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处置规范和程序。不准擅自变更督察方案搞选择性督察,不准擅自单独约见督察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察对象反馈督察意见。

四、严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督察工作秘密,不准“跑风漏气”。不准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察问题或交流督察内部情况,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与督察有关的情况。不准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秘密的资料,不准擅自对外泄露任何未经公开的督察报告、问责情况等督察资料。

五、严守八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差旅、接待和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并向被督察对象缴纳伙食费,支付住宿费和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督察期间,不准搞层层陪同,不准参加任何与督察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严守廉政纪律。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不准在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任何私利。

七、严守群众纪律。坚持为民服务宗旨,坚持依靠群众督察,不准漠视群众利益,对符合督察受理范围的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均应认真对待,及时转办、督办或直接办理。督察工作中,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坚持依规依法、客观公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坚决防止“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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