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某汽车修理厂非法私售废机油案
【案件简介】
2023年2月17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组织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利剑”行动,发现蓝山县某汽车修理厂擅自将废机油转移给无资质的个人进行回收处置的违法事实,并从中获利。
2023年2月23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予以立案,3月15日将蓝山县某汽车修理厂涉嫌非法私售废机油案移送至蓝山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查处情况】
经查,蓝山县某汽车修理厂擅自将废机油转移给无资质的个人进行回收处置。该修理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蓝山县森林公安局,目前蓝山县森林公安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其代码为HW08(900-214-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四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违反以上规定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的拘留。同时,此案件的查获,告诫违法售卖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切莫心存侥幸心理,擅自非法处置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