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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70号)
  • 2023-11-06 17:17
  • 来源: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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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3〕170号

  当事人:蓝山县野巷子餐饮店(彭灵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7MAC19MTT09
  经营者:彭灵娜
  身份证号:431127********2826
  联系号码: 173****8889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三蓝综合体安置区24号
  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蓝山县塔峰镇三蓝综合体安置区24号的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操作区域柜台上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丘比@沙拉酱(香甜口味)8包,净含量:1kg/包,生产日期:2022年9月21日,保质期:9个月,其中1包已开包使用;②百利沙拉酱(香甜型)1包,净含量:1kg/包,生产日期:2022年9月21日,保质期:9个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本局2023年9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彭灵娜)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从事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明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丘比@沙拉酱(香甜口味)②百利沙拉酱(香甜型)),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操作区域发现,统一条码是按00605,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正好过期3个月,当事人口述超过保质期后就卖了10份,销售价格每份12元,是当事人自己在天猫谷色食品专营店手机下单购买的,购买手机已损坏,购买记录已清除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当事人提供食品过期后的销售记录1份,货值违法所得共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26日《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经批准的《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该案来源及按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2.2023年10月19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彭灵娜身份证复印件、分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2023年9月22日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清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我局依法履行了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事实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4.2023年10月19日当事人提供了销售台账1份,证明其销售情况;
  5.2023年10月19日对经营者(彭灵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货值金额获利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蓝市监罚告【2023】1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经营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四【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以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丘比@沙拉酱(香甜口味)8包、②百利沙拉酱(香甜型)1包;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罚款3000元;
  以上合计312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蓝山县农商行(代收机构名称: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42000000006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四项的规定:(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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