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3〕55号
当事人:蓝山县阿水角鱼鸡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7MA7JEURXW
经营者:罗柏青
电话:134****3721
身份证号:431127********0031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舜峰社区塔峰路156号
我局执法人员按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内要求,于2023年4月13日对蓝山县阿水角鸡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场所内发现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产品名称:酒馋花生,生产日期:2022年6月10日,保质期:6个月,共计5包;2、产品名称:鱼酸菜,生产日期:20210822,保质期:12个月,共计4包;3、产品名称:水晶锅巴,生产日期:2021年7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4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2023年4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产品名称鱼酸菜、水晶锅巴,上述产品是上一任店主张传志(店名:小一厨大勺留存)2:产品名称:酒馋花生,是当事人自己购进,因无购货票据、购买时间和购进价格不记得货值,所以无法计算货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经批准的《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该案来源及按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2、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场地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及销售票据,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4、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经营资格;
6、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况;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四 (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酒馋花生5包、鱼酸菜4包、水晶锅巴4包;
二、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蓝山县农商行(代收机构名称: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42000000006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四项的规定:(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