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处罚〔2023〕65号
当事人:湖南舜妃茶油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MA4L99WX0K
法定代表人:朱文辉
联系电话:134****333
身份证号码:4329****3413
住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蓝山大道西侧(冷链物流园北侧)
2023年3月7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生产的舜妃纯茶油进行了抽样,经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11765-2018《油茶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4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3110055053005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3-J0100、《责令改正通知书》蓝市监责改字[2023]24号、《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置通知书书》(蓝)市监食召处字[2023]6号,并对当事人的生产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当事人认可抽样程序,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于2023年4月6日向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受理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并确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为复检机构,2023年4月18日,复检机构出具了《检验报告》No:4303230409911 -S,经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11765-2018《油茶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共生产上述“舜妃纯茶油”60瓶,销售价为84元/瓶,至调查止,共销售30瓶,利润为30元/瓶,现库存的30瓶,已被我局依法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接到不合格食品的通知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于2023年4月4日向我局报告了召回计划,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相关购买者停止食用,共召回2瓶,并进行封存。当事人生产该批次舜妃纯茶油货值金额5040元,违法所得为8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6日,经局领导批准的《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登记表》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2、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按规定进行了核查处置及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的情况;
3、2023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蓝市监封(2023)7号)、《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按照程序依法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4、2023年4月3日,由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DBJ23431100550530059复印件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的舜妃纯茶油进行抽样及外包装标识的基本情况;
6、报告编号为:No:2023-J0100《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生产的舜妃纯茶油,经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11765-2018《油茶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2023年4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2343110055053005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3-J0100、《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置通知书》(蓝)市监食召处字[2023]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蓝市监食责改字[2023]2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需履行的法定义务;
8、2023年4月6日,当事人向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按法律规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9、2023年4月6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复检申请按法律规定同意受理及确定复检机构;
10、2023年4月18日,由复检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4303230409911-S)1份,证明当事人的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1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复检机构的主体资格及资质证明;
12、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13、2023年4月26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提交的用于生产舜妃纯茶油的原料油茶籽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TT23010400946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原料符合国家标准;
14、2023年4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舜妃纯茶油的相关情况;
15、2023年4月26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提交的成品出入库记录、灌装包装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及销售舜妃纯茶油的数量;
16、2023年4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召回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召回上述舜妃纯茶油的情况;
17、2023年5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食品召回材料、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法定义务。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蓝市监罚告[2023]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酸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生产经营的数量少,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收到相关通知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制定召回计划,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四(二)1.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舜妃纯茶油”32瓶;
2、没收违法所得840元;
3、罚款18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884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蓝山县农商行(代收机构名称: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蓝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42000000006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四项的规定:(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