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市监案不予处字〔2023〕1 号
当事人:蓝山县润之家生活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7MA4T6FWR9U
经营者:王陈龙
电话: 177*****6999
身份证号:352229*****5515
经营场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48号
2022年11月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特级焦糖葵花子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年12月1日该院出具了特级焦糖葵花子的检验报告,检测出该批次特级焦糖葵花子的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A2022-01-J77712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处置通知书》。当事人认可抽样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华仕发瓜籽系列经营部购进,共购进10kg,购进价为20元/kg,销售5.15kg,销售价为25.8元/kg,库存的4.85g,已下架自行销毁,货值金额为258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索要了购货票据及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2022年12月15日,《案件来源登记表》和经批准的《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该案来源及按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证据二:2022年11月2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监督抽检程序合法的书证;
证据三: 2023年2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 2022年12月5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022-01-J777122)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单》和《合格不食品召回处置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我局按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12月5日,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按规定进行了核查处置及当事人已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2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货票据、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证据七:2023年2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抽检不合格特级焦糖葵花子的购进时间、数量、价格、召回、下架销毁等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