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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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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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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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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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蓝山县农业农村局 |
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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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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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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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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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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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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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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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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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办事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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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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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要求
所需材料
特大疫情补助申报 原件和复印件
蓝山县塔峰镇东方大道工业园区科技路新政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夏季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办理流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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