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饮酒后(再次饮酒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一直未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之规定,现对以下:“当事人收到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未接受调查处理,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依法告知三十日内仍然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以予通告。通告之日起7日内,请相关驾驶人到蓝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交警处罚窗口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视为自愿放弃陈述与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大队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直裁程序”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蓝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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