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270010/2025-62921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蓝山县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禁止开垦陡坡地 |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5-00007 | 信息时效性: | 文件截止日期 | 文号 : | 蓝政函〔2025〕24号 |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公告如下:
一、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指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或者二十度以上的风化花岗岩、紫色砂页岩、红砂岩、泥质页岩等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全县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26885.27公顷,其中祠堂圩镇1155.05公顷、大桥瑶族乡1198.83公顷、黄茅岭茶场112.95公顷、汇源瑶族乡1395.14公顷、浆洞国有林场1106.18公顷、浆洞瑶族乡2125.84公顷、荆竹国有林场2296.29公顷、荆竹瑶族乡4858.94公顷、犁头瑶族乡1341.87公顷、毛俊镇1636.44公顷、南岭国有林场453.22公顷、楠市镇52.01公顷、所城镇3379.18公顷、塔峰镇3049.03公顷、土市镇352.67公顷、湘江源瑶族乡1406.29公顷、新圩镇819.94公顷、原种场7.92公顷、太平圩镇137.48公顷。禁止开垦陡坡范围可到县水利局查询(地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中路102号;电话:0746-2213209)。
三、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已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