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4-60393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县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4—00008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蓝政发〔2024〕2号 |
LSDR—2024—00008
蓝政发〔2024〕2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蓝山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划分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茶场,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24〕5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蓝山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划分范围》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我县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县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我县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公布的范围为准。
五、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蓝政发〔2021〕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人民政府未发布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蓝山县征地补偿标准(2024年调整)
2.蓝山县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划分范围
2024年9月2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印发
附件1
蓝山县征地补偿标准(2024年调整)
级别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
补偿标准 |
各地类补偿标准 |
|||
地类 |
系数 |
补偿标准 |
||
Ⅰ区 |
66100 |
水田 |
1 |
66100 |
旱地、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 |
0.83 |
54863 |
||
园地、林地 |
0.67 |
44287 |
||
未利用地 |
0.5 |
33050 |
||
Ⅱ区 |
58400 |
水田 |
1 |
58400 |
旱地、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 |
0.83 |
48472 |
||
园地、林地 |
0.67 |
39128 |
||
未利用地 |
0.5 |
29200 |
附件2
蓝山县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划分范围
级别 |
乡镇 |
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 |
具体区域(村、居委会、社区) |
||
Ⅰ区 |
塔峰镇 |
花果园村、榴源村、舜东村、岭脚村、和平两江村、五里坪村、团结村、舜水村、东北村并入南门社区、塔峰村并入三蓝社区、福正村、高阳村、保干村、富阳村、果木村、东侧村、社门村、古城村、新民村、西外村、三里村、东江村、西埠头村、西南村、荷叶塘村。 |
Ⅱ区 |
塔峰镇及其他乡镇 |
塔峰镇:绿源村、永胜村(农村社区)、高峰村(农村社区)、光明新村、总市村(农村社区)、金银福村、源桐星村、小泉村、白曜村、蒋家村、近江村、界头村、竹市村、成家村、大富头村、下坊村、星潭村、岩口村、火市村(农村社区)、红日村、湖叠村、三和新村、排下村、溪林村、友谊村、六七甲村、八甲村、雷家岭村、井湾村。毛俊镇、所城镇、太平圩镇、新圩镇、土市镇、祠堂圩镇、楠市镇、犁头瑶族乡、汇源瑶族乡、湘江源瑶族乡、浆洞瑶族乡、荆竹瑶族乡、大桥瑶族乡等乡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