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4-6008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蓝山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烟叶收购经营管理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4-00003 | 信息时效性: | 文件截止日期 | 文号 : | 蓝政函〔2024〕18号 |
LSDR-2024-00003
蓝政函〔2024〕18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烟叶收购经营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县烟叶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烟叶收购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收购、经营、贩运烟叶行为,确保全县烟叶收购计划任务的完成,现将烟叶收购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叶属国家法律规定管理的专卖品,我县境内烟叶由永州市烟草公司蓝山县分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烟叶。运输烟叶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永州市烟草公司蓝山县分公司烟叶出库单。
二、对擅自收购烟叶的违法当事人,依法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达到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永州市烟草公司蓝山县分公司烟叶出库单运输烟叶的,依法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永州市烟草公司蓝山县分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生产和收购计划,与烟农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约定收购数量,不得收购无合同的烟叶,要严格按照国家烤烟标准收购烟叶,严格执行烟叶收购价格。坚持初分预检、精准预约、专分散收、原收原调和辖区收购;禁止跨乡镇和收购站(点)收购,收购站(点)之间不准抢购;禁止压级压价、提级提价收购;严禁收购烟贩子的烟叶;严禁收购水分超限烟和掺杂使假的烟叶;严禁收购隔年老烟叶和劣杂品种烟叶。各收购站(点)要根据上级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统一制定的烟叶收购样品对样收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收购。严禁收人情烟、关系烟、面子烟,切实维护烟农的正当利益。
五、烟农要优化烟叶等级结构,上等烟叶交售比例达到65%以上,X2F等级烟叶收购比例控制在2.5%以内,X3F、B4F及以下等级的烟叶不予收购。严格按照国家烟叶收购等级标准分级,凭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身份证、预约单按约定时间到收购站(点)交售烟叶,不得混等混级、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抬级要价。凡拒交或私自出售烟叶给烟贩子的,一经核实,将依法按所签合同约定的数量和国家规定的烟叶税税率征收烟叶税。对不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售烟叶任务的村、组,县政府和烟草部门在政策上不予扶持。
六、收购时间
1.收购日期:从开秤之日起,收购期限为55天。
2.收购时间:每天上午7:00-12:00;下午13:30-18:30。
七、在烟叶市场管理过程中,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烟草市场专卖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经营、贩运烟叶等违法行为。对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抗拒、阻挠行政执法或聚众闹事、损毁烟叶收购设施、殴打收购人员、冲击烟叶收购站(点)、破坏收购秩序者,县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设立举报电话(0746—2213539),凡积极举报非法收购烟叶的,经核实后,由县烤烟市场管理组奖励举报者20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