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270010/2024-6014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蓝山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森林防火禁火令 |
统一登记号: | LSDR-2024-00006 | 信息时效性: | 文件截止日期 | 文号 : | 蓝政函〔2024〕22号 |
LSDR-2024-00006
蓝政函〔2024〕22号
蓝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地域:全县境内所有山林及山林区域。
三、防火戒严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野外烧田埂草、稻草、火土灰、木炭和炼山整地等;严禁在林区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烧蜂窝和点火把照明;严禁在林区野外乱丢烟头、火种;严禁在林区坟场、墓地周围及庙外点香烛、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国庆节、元旦、春节、清明节和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在高火险天气,各乡镇场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防火部位和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加强巡逻检查,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各村(组)要组建3-5人的基层护林员队伍,在入山路口、重点林区、坟墓集中地段巡逻守护,严禁违规携带火种进山,落实好火源管控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六、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情节较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治安拘留;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场不予制止的,一律问责;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律严肃查处,同时追究行政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积极监督举报,一旦发生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人民政府。火警电话:119,蓝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746-2213419。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